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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篇

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手续代办合同,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签订特别约定时,不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二条(缔结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旅游者)

本公司缔结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旅游者,为与本公司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或委托代办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或就本公司受托代理之其他旅行业者的组团式企划旅游而由本公司代理缔结合同的旅游者。

第三条(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定义)

本条款中的“出境手续代办合同”,是指本公司约定收取代办出境手续的旅游业务手续费(以下称“出境手续代办费用”),并依旅游者委托承诺进行下列业务(以下称“代办业务”)的合同。

1)关于护照、签证、再入境许可及各类证明书取得的手续

2)出入境手续文件的制作

3)其他与前各项相关的业务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

拟与本公司缔结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中填写规定事项后提交本公司。

出境手续代办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前款申请表时成立。

本公司不论前两款规定如何,可在未收到申请表的情况下,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申请。此情形下,出境手续代办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本公司在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可不接受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缔结。

本公司应于出境手续代办合同成立后立即向旅游者交付载明依该出境手续代办合同承接之代办业务(以下称“受托业务”)内容、出境手续代办费用金额、收取方式、本公司责任及其他必要事项的书面。

本公司事先取得旅游者同意后,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本应依前款交付的书面中应载明的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载明事项”),以代替交付该书面时,须确认该载明事项已记录于旅游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前款情形下,旅游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载明事项的文件时,应将载明事项记录于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专供该旅游者使用者)中,并确认旅游者已阅览该载明事项。

第五条(保密义务)

本公司在履行受托业务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六条(旅游者的义务)

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出境手续代办费用。

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交受托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以下称“出境手续文件等”)。

本公司在履行受托业务过程中,须向日本国内政府机关、驻日外国使领馆及其他机构支付手续费、签证费、委托费及其他费用(以下称“签证费等”)时,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该签证费等。

履行受托业务过程中产生邮寄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时,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该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旅游者可随时解除出境手续代办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出境手续代办合同。

1)旅游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出境手续文件等时。

2)本公司认定旅游者提交的出境手续文件等有缺陷时。

3)旅游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出境手续代办费用、签证费等或前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时。

4)承接第三条第一项代办业务的情形下,本公司认定并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旅游者极有可能无法取得护照、签证或再入境许可(以下称“护照等”)时。

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出境手续代办合同时,旅游者除须负担已支付的签证费等及前条第四款规定的费用外,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已履行之受托业务相关的出境手续代办费用。

第八条(本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在履行出境手续代办合同时,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时,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

本公司并不因出境手续代办合同而保证旅游者实际能够取得护照等或获准出入境相关国家。因此,并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旅游者未能取得护照等或未获准出入境相关国家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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