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篇
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遊者之間締結的出境手續代辦契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立的慣例執行。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遊者利益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簽訂特別約定時,不論前款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二條(締結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旅遊者)
本公司締結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旅遊者,為與本公司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或委託代辦旅遊契約的旅遊者,或就本公司受託代理之其他旅行業者的組團式企劃旅遊而由本公司代理締結契約的旅遊者。
第三條(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定義)
本條款中的“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是指本公司約定收取代辦出境手續的旅遊業務手續費(以下稱“出境手續代辦費用”),並依旅遊者委託承諾進行下列業務(以下稱“代辦業務”)的契約。
1)關於護照、簽證、再入境許可及各類證明書取得的手續
2)出入境手續檔案的製作
3)其他與前各項相關的業務
第四條(契約的成立)
擬與本公司締結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表中填寫規定事項後提交本公司。
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前款申請表時成立。
本公司不論前兩款規定如何,可在未收到申請表的情況下,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申請。此情形下,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時成立。
本公司在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可不接受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締結。
本公司應於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成立後立即向旅遊者交付載明依該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承接之代辦業務(以下稱“受託業務”)內容、出境手續代辦費用金額、收取方式、本公司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的書面。
本公司事先取得旅遊者同意後,以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提供本應依前款交付的書面中應載明的事項(以下本條中稱“載明事項”),以代替交付該書面時,須確認該載明事項已記錄於旅遊者使用的通訊裝置所配備的檔案中。
前款情形下,旅遊者使用的通訊裝置未配備用於記錄載明事項的檔案時,應將載明事項記錄於本公司使用的通訊裝置所配備的檔案(僅限專供該旅遊者使用者)中,並確認旅遊者已閱覽該載明事項。
第五條(保密義務)
本公司在履行受託業務過程中所獲知的資訊,不得洩露給他人。
第六條(旅遊者的義務)
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出境手續代辦費用。
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交受託業務所需的檔案、資料及其他物品(以下稱“出境手續檔案等”)。
本公司在履行受託業務過程中,須向日本國內政府機關、駐日外國使領館及其他機構支付手續費、簽證費、委託費及其他費用(以下稱“簽證費等”)時,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該簽證費等。
履行受託業務過程中產生郵寄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時,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該費用。
第七條(契約的解除)
旅遊者可隨時解除出境手續代辦契約的全部或部分。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解除出境手續代辦契約。
1)旅遊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出境手續檔案等時。
2)本公司認定旅遊者提交的出境手續檔案等有缺陷時。
3)旅遊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出境手續代辦費用、簽證費等或前條第四款規定的費用時。
4)承接第三條第一項代辦業務的情形下,本公司認定並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旅遊者極有可能無法取得護照、簽證或再入境許可(以下稱“護照等”)時。
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時,旅遊者除須負擔已支付的簽證費等及前條第四款規定的費用外,還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已履行之受託業務相關的出境手續代辦費用。
第八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在履行出境手續代辦契約時,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旅遊者受到損害時,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
本公司並不因出境手續代辦契約而保證旅遊者實際能夠取得護照等或獲准出入境相關國家。因此,並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旅遊者未能取得護照等或未獲準出入境相關國家的,本公司不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