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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与旅游者之间就组团式企划旅游缔结的合同(以下称“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签订特别约定时,不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二条(用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的“组团式企划旅游”,是指本公司为招募旅游者,预先制定载明旅游目的地及行程、旅游者可接受的运输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游者应向本公司支付之旅游费用金额的旅游计划,并据此实施的旅游。

本条款中的“国内旅游”,是指仅限于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是指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本篇中的“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销售组团式企划旅游的公司,与其提携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接受申请而缔结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即旅游者事先同意,本公司对旅游者就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旅游费用等债权或债务,自该债权或债务应履行之日起按提携公司另行规定的持卡会员规约进行结算,且该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按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后段、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支付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本篇中的“电子承诺通知”,是指对合同申请的承诺通知中,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之一,即通过连接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销售组团式企划旅游的公司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装置、电传或电话机(以下称“电子计算机等”)与旅游者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等的电信线路发送的方式进行的通知。

本条款中的“刷卡日”,是指旅游者或本公司应履行基于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支付或退还债务之日。

第三条(旅游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在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中,承诺为旅游者安排并进行旅程管理,使其能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游行程接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

第四条(代办受托人)

本公司在履行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可将代办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日本国内外的其他旅行业者、从事代办业务的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章 合同的缔结

第五条(合同的申请)

拟向本公司申请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中填写规定事项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金一并提交本公司。

拟向本公司申请缔结通信合同的旅游者,不论前款规定如何,须将拟申请之组团式企划旅游的名称、旅游开始日、会员编号及其他事项(以下次条中称“会员编号等”)通知本公司。

第一款的申请金,作为旅游费用或取消费、违约金的部分处理。

参加组团式企划旅游时需要特别关照的旅游者,请于合同申请时告知。此时,本公司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配合。

依前款告知,本公司为旅游者采取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旅游者负担。

第六条(电话等方式的预约)

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预约。此情形下,预约时合同尚未成立,旅游者须在本公司通知预约承诺之后、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依前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及申请金,或通知会员编号等。

依前款规定提交申请表及申请金,或通知会员编号等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缔结的顺位,依该预约受理的顺位确定。

旅游者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金,或未通知会员编号等的,本公司将视为未进行预约处理。

第七条(拒绝缔结合同)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不接受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缔结。

1)旅游者未满足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参加旅游者条件时。

2)报名旅游者人数已达到招募预定人数时。

3)旅游者可能给其他旅游者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进行时。

4)本公司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

5)拟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形下,因旅游者所持信用卡无效等原因,旅游者无法按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规约结算旅游费用等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第八条(合同成立的时间)

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金时成立。

通信合同不论前款规定如何,于本公司发出承诺缔结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该合同发出电子承诺通知的情形下,于该通知送达旅游者时成立。

第九条(合同书面的交付)

本公司应于前条规定之合同成立后立即向旅游者交付载明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等事项的书面(以下称“合同书面”)。

本公司依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负有安排及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前款合同书面所载内容为准。

第十条(确定书面)

前条第一款的合同书面中无法载明已确定的旅游行程、运输或住宿机构名称时,本公司将在该合同书面中限定列出预定利用的住宿机构及表示上重要的运输机构名称后,于该合同书面交付后至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当天及之后申请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情形下,为旅游开始日)为止该合同书面所定日期前,交付载明这些确定情况的书面(以下称“确定书面”)。

前款情形下,希望确认安排情况的旅游者提出询问时,即使在交付确定书面之前,本公司亦将迅速妥善地予以答复。

交付第一款确定书面的情形下,依前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司负有安排及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特定于该确定书面所载内容。

第十一条(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

本公司事先取得旅游者同意后,在拟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以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提供本应交付给旅游者的、载明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等事项的书面、合同书面或确定书面中应载明的事项(以下本条中称“载明事项”),以代替交付该书面时,须确认该载明事项已记录于旅游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中。

前款情形下,旅游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未配备用于记录载明事项的文件时,应将载明事项记录于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所配备的文件(仅限专供该旅游者使用者)中,并确认旅游者已阅览该载明事项。

第十二条(旅游费用)

旅游者须在旅游开始日前合同书面所载期限前,向本公司支付合同书面所载金额的旅游费用。

缔结通信合同时,本公司可凭提携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经旅游者于规定单据上签名的情况下收取合同书面所载金额的旅游费用。此外,刷卡日为旅游合同成立日。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非按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为确保旅游安全顺利实施而属不得已的情形下,本公司可事先及时向旅游者说明该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但情况紧急、不得已时,将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实施组团式企划旅游时所利用运输机构适用的运费・费用(以下本条中称“适用运费・费用”),因显著的经济形势变化等,较组团式企划旅游招募时所明示时点有效公示的适用运费・费用大幅超出通常预期程度而增加或减少的,本公司可在该增加或减少金额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游费用金额。

本公司依前款规定增加旅游费用时,将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当天之前通知旅游者。

本公司在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运费・费用减少的情形下,将依该款规定按其减少额减少旅游费用。

因前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变更而产生旅游实施所需费用(含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减少或增加时(因运输・住宿机构等虽已提供该旅游服务,但其座位、房间及其他设施不足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形除外),本公司可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于该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书面中载明旅游费用因运输・住宿机构等利用人数而异的情形下,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成立后,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可依合同书面所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第十五条(旅游者的更换)

与本公司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经本公司同意,可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旅游者拟请求前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用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后,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并提交本公司。

第一款合同上地位的转让,于本公司同意时生效,此后受让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人,承继旅游者就该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解除权)

旅游者可随时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规定的取消费后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解除通信合同的情形下,本公司可凭提携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经旅游者于规定单据上签名的情况下收取取消费。

旅游者在下列情形下,不论前款规定如何,可在旅游开始前不支付取消费而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1)本公司变更合同内容时。但仅限该变更属附表2上栏所列者及其他重要变更的情形。

2)依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费用增加时。

3)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成为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时。

4)本公司未在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前向旅游者交付确定书面时。

5)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行程实施旅游成为不可能时。

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后,若非因该旅游者的可归责事由,而无法接受合同书面所载旅游服务,或本公司告知此情形时,不论第一款规定如何,旅游者可在不支付取消费的情况下,就无法接受该旅游服务之部分解除合同。

前款情形下,本公司将退还旅游费用中该旅游服务无法接受部分的相应金额。但前款情形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的,将从该金额中扣除就该旅游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相应金额后退还旅游者。

第十七条(本公司的解除权等 — 旅游开始前的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旅游者说明理由后,在旅游开始前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1)旅游者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参加旅游者条件已查明时。

2)旅游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及其他事由,被认定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3)旅游者可能给其他旅游者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旅游顺利进行而被认定时。

4)旅游者就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5)旅游者人数未达到合同书面所载最低成行人数时。

6)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作为旅游实施条件、于缔结合同时已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条件极有可能无法达成时。

7)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按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行程实施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成为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时。

8)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形下,因旅游者所持信用卡失效等原因,旅游者无法按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规约结算旅游费用等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旅游者未在第十二条第一款合同书面所载期限前支付旅游费用的,视为旅游者已于该期限次日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此情形下,旅游者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一款规定取消费金额的违约金。

本公司因第一款第五项所列事由拟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将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国内旅游第13日(当日往返旅游为第3日)当天之前、海外旅游第23日(附表1规定之高峰期开始旅游者为第33日)当天之前,通知旅游者中止旅游的意旨。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解除权 — 旅游开始后的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旅游开始后,亦可向旅游者说明理由后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部分。

1)旅游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旅游的继续时。

2)旅游者不遵从领队及其他人员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对该等人员或同行其他旅游者施以暴力或威胁等扰乱团体行动纪律,妨碍该旅游安全顺利实施时。

3)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游的继续成为不可能时。

本公司依前款规定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此情形下,旅游者已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清偿。

前款情形下,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旅游者尚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部分的金额中,扣除就该旅游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相应金额后退还旅游者。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的退还)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旅游费用减少的情形,或依前三条规定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解除的情形,产生应退还旅游者之金额时,旅游开始前解除所致退还,将于解除次日起7日内;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所致退还,将于合同书面所载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日内,向旅游者退还该金额。

本公司与旅游者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形下,依第十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旅游费用减少的情形,或依前三条规定通信合同解除的情形,产生应退还旅游者之金额时,将依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规约向旅游者退还该金额。此情形下,本公司将于旅游开始前解除所致退还为解除次日起7日内、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所致退还为合同书面所载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日内,通知旅游者应退还金额,并以本公司向旅游者进行该通知之日为刷卡日。

前两款规定不妨碍旅游者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后的归程安排)

本公司依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于旅游开始后解除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将应旅游者要求,承接旅游者返回该旅游出发地所需的旅游服务安排。

前款情形下,返回出发地所需旅游的一切费用,由旅游者负担。

第五章 团体・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团体・集体合同)

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游者确定其负责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后申请缔结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责任人)

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就构成该团体・集体的旅游者(以下称“成员”)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所需一切代理权均已取得,关于该团体・集体的旅游业务交易,均与该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合同责任人须在本公司规定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本公司对合同责任人现时对成员所负或将来可能对成员所负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集体同行时,旅游开始后,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事先选定的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第六章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旅程管理)

本公司努力确保旅游者安全顺利实施旅游,并对旅游者进行下列业务。但本公司与旅游者另有不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认定旅游者在旅游中可能无法接受旅游服务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能够确实按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接受旅游服务的提供。

2)尽管已采取前项措施,但仍不得不变更合同内容时,安排替代服务。此时,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游行程符合原定旅游行程的宗旨;变更旅游服务内容的,应努力使变更后的旅游服务与原旅游服务相同,等等,努力将合同内容的变更降至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的指示)

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后至旅游结束为止,以团体行动时,须遵从本公司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作的指示。

第二十五条(领队等人员的业务)

本公司可依旅游内容安排领队及其他人员同行,进行第二十三条各项所列业务及其他本公司认为该组团式企划旅游附随所需的业务之全部或部分。

前款领队及其他人员从事该款业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上午八时至晚上八时。

第二十六条(保护措施)

本公司认定旅游中的旅游者因疾病、受伤等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时,可采取必要措施。此情形下,该措施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所致时,该措施所需费用由旅游者负担,旅游者须于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该费用。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在履行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第四条规定委托代办的人员(以下称“代办受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时,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

旅游者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办受托人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除前款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因行李而产生的第一款损害,不论该款规定如何,仅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国内旅游十四日内、海外旅游二十一日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以每名旅游者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特别补偿)

本公司不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本公司责任是否发生,均依别纸特别补偿规定所定内容,就旅游者在参加组团式企划旅游期间其生命、身体或行李所受的一定损害,支付预先规定金额的补偿金及慰问金。

前款损害本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负有责任的情形下,本公司应支付的前款补偿金,在依该责任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金额限度内,视为该损害赔偿金。

前款规定情形下,第一款规定本公司的补偿金支付义务,将按本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含依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金)相当额缩减。

以本公司参加组团式企划旅游期间的旅游者为对象,另行收取旅游费用由本公司实施的组团式企划旅游,作为主要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处理。

第二十九条(旅程保证)

本公司对附表2上栏所列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下列各项所列变更(因运输・住宿机构等虽已提供该旅游服务,但其座位、房间及其他设施不足所致者除外)除外)发生时,将按旅游费用乘以同表下栏所载比率以上金额的变更补偿金,于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日内支付。但就该变更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显产生责任的,不在此限。

1)因下列事由产生的变更

①天灾地变

②战乱

③暴动

④政府机关命令

⑤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⑥非按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⑦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身体安全所需的措施

2)依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解除时该解除部分相关的变更

本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以每名旅游者每次组团式企划旅游按旅游费用乘以本公司规定15%以上比率所得金额为限。此外,每名旅游者每次组团式企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低于1,000日元时,本公司不予支付变更补偿金。

本公司依第一款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就该变更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显产生责任的,旅游者须将该变更相关变更补偿金返还本公司。此情形下,本公司将支付依该款本公司应支付之损害赔偿金金额与旅游者应返还之变更补偿金金额相抵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旅游者的责任)

因旅游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时,该旅游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者在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旅游者在旅游开始后,为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所载旅游服务,一旦发现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书面不符时,应在旅游当地立即将此情况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代办受托人或该旅游服务提供者。

第八章 偿还业务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偿还业务保证金)

本公司为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东京都港区虎之门4丁目1番20号)的担保会员。

与本公司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或成员,就该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可从前款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提存的偿还业务保证金中获得最高1,100万日元的偿还。

本公司依据旅游业法第二十二条之十第一款规定,已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旅行业协会缴纳偿还业务保证金分摊金,因此未依同法第七条第一款提存营业保证金。

附表1 取消费(与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

1. 国内旅游相关取消费

区分 取消费

一. 下列项目以外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①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当日往返旅游为第1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②至⑤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②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③至⑤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30%以内
③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解除的情形 旅游费用的40%以内
④ 于旅游开始当日解除的情形(除⑤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⑤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缺席的情形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二. 利用包船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依该船舶相关取消费规定执行。

备注 取消费的金额将于合同书面中明示。

2. 海外旅游相关取消费

区分 取消费

一. 日本出境时或归国时利用航空器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除下项所列旅游合同)

① 旅游开始日为高峰期旅游,且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4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时(除②至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10%以内
②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③ 于旅游开始日前两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④ 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缺席的情形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二. 利用包机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①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9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②至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②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③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旅游费用的80%以内
④ 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日当天及之后解除或无联络缺席的情形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三. 日本出境时及归国时利用船舶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依该船舶相关取消费规定执行。

(注)“高峰期”,是指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

备注 取消费的金额将于合同书面中明示。

附表2 变更补偿金(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相关)

需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每件比率(%)
旅游开始前 旅游开始后
一 合同书面所载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的变更 1.5 3.0
二 合同书面所载入场的观光地或观光设施(含餐厅)及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1.0 2.0
三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等级或设备变更为较低费用者(仅限变更后等级及设备费用合计额低于合同书面所载等级及设备费用合计额的情形) 1.0 2.0
四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1.0 2.0
五 合同书面所载日本国内作为旅游开始地的机场或旅游结束地的机场变更为不同航班 1.0 2.0
六 合同书面所载日本国内与国外之间直达航班的转机或经停航班的变更 1.0 2.0
七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1.0 2.0
八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客房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 1.0 2.0
九 前各项所列变更中,合同书面旅游团名称中有记载事项的变更 2.5 5.0

注1)

“旅游开始前”,是指就该变更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前通知旅游者的情形;“旅游开始后”,是指就该变更于旅游开始当日及之后通知旅游者的情形。

注2)

交付确定书面的情形下,将本表中的“合同书面”替换为“确定书面”后适用本表。此情形下,合同书面所载内容与确定书面所载内容之间,或确定书面所载内容与实际提供之旅游服务内容之间产生变更时,各变更均计为1件处理。

注3)

第三项或第四项所列变更相关的运输机构伴随住宿设施利用的情形下,按每1晚计为1件处理。

注4)

第四项所列运输机构公司名称的变更,伴随变更为等级或设备较高者的情形不适用。

注5)

第四项、第六项或第七项所列变更在1次乘车船等或1晚内发生多次的情形下,仍按每1次乘车船等或每1晚计为1件处理。

注6)

第九项所列变更,不适用第一项至第八项的比率,依第九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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