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遊者之間就組團式企劃旅遊締結的契約(以下稱“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立的慣例執行。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遊者利益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簽訂特別約定時,不論前款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二條(用語的定義)
本條款中的“組團式企劃旅遊”,是指本公司為招募旅遊者,預先制定載明旅遊目的地及行程、旅遊者可接受的運輸或住宿服務內容以及旅遊者應向本公司支付之旅遊費用金額的旅遊計劃,並據此實施的旅遊。
本條款中的“國內旅遊”,是指僅限於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是指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本篇中的“通訊契約”,是指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組團式企劃旅遊的公司,與其提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之間,透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接受申請而締結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即旅遊者事先同意,本公司對旅遊者就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所產生的旅遊費用等債權或債務,自該債權或債務應履行之日起按提攜公司另行規定的持卡會員規約進行結算,且該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按照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後段、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支付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本篇中的“電子承諾通知”,是指對契約申請的承諾通知中,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之一,即透過連接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組團式企劃旅遊的公司使用的電子計算機、傳真裝置、電傳或電話機(以下稱“電子計算機等”)與旅遊者使用的電子計算機等的電信線路傳送的方式進行的通知。
本條款中的“刷卡日”,是指旅遊者或本公司應履行基於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支付或退還債務之日。
第三條(旅遊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在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中,承諾為旅遊者安排並進行旅程管理,使其能夠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旅遊行程接受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的運輸、住宿及其他與旅遊相關的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
第四條(代辦受託人)
本公司在履行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可將代辦事務的全部或部分委託給日本國內外的其他旅行業者、從事代辦業務的人員或其他輔助人員代為辦理。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第五條(契約的申請)
擬向本公司申請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中填寫規定事項後,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申請金一併提交本公司。
擬向本公司申請締結通訊契約的旅遊者,不論前款規定如何,須將擬申請之組團式企劃旅遊的名稱、旅遊開始日、會員編號及其他事項(以下次條中稱“會員編號等”)通知本公司。
第一款的申請金,作為旅遊費用或取消費、違約金的部分處理。
參加組團式企劃旅遊時需要特別關照的旅遊者,請於契約申請時告知。此時,本公司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配合。
依前款告知,本公司為旅遊者採取特別措施所需費用,由旅遊者負擔。
第六條(電話等方式的預約)
本公司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預約。此情形下,預約時契約尚未成立,旅遊者須在本公司通知預約承諾之後、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向本公司提交申請表及申請金,或通知會員編號等。
依前款規定提交申請表及申請金,或通知會員編號等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締結的順位,依該預約受理的順位確定。
旅遊者未在第一款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金,或未通知會員編號等的,本公司將視為未進行預約處理。
第七條(拒絕締結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不接受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締結。
1)旅遊者未滿足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遊者條件時。
2)報名旅遊者人數已達到招募預定人數時。
3)旅遊者可能給其他旅遊者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時。
4)本公司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
5)擬締結通訊契約的情形下,因旅遊者所持信用卡無效等原因,旅遊者無法按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等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時。
第八條(契約成立的時間)
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第五條第一款的申請金時成立。
通訊契約不論前款規定如何,於本公司發出承諾締結契約的通知時成立。但該契約發出電子承諾通知的情形下,於該通知送達旅遊者時成立。
第九條(契約書面的交付)
本公司應於前條規定之契約成立後立即向旅遊者交付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等事項的書面(以下稱“契約書面”)。
本公司依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負有安排及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依前款契約書面所載內容為準。
第十條(確定書面)
前條第一款的契約書面中無法載明已確定的旅遊行程、運輸或住宿機構名稱時,本公司將在該契約書面中限定列出預定利用的住宿機構及表示上重要的運輸機構名稱後,於該契約書面交付後至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在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當天及之後申請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情形下,為旅遊開始日)為止該契約書面所定日期前,交付載明這些確定情況的書面(以下稱“確定書面”)。
前款情形下,希望確認安排情況的旅遊者提出詢問時,即使在交付確定書面之前,本公司亦將迅速妥善地予以答覆。
交付第一款確定書面的情形下,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司負有安排及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特定於該確定書面所載內容。
第十一條(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
本公司事先取得旅遊者同意後,在擬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以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法提供本應交付給旅遊者的、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等事項的書面、契約書面或確定書面中應載明的事項(以下本條中稱“載明事項”),以代替交付該書面時,須確認該載明事項已記錄於旅遊者使用的通訊裝置所配備的檔案中。
前款情形下,旅遊者使用的通訊裝置未配備用於記錄載明事項的檔案時,應將載明事項記錄於本公司使用的通訊裝置所配備的檔案(僅限專供該旅遊者使用者)中,並確認旅遊者已閱覽該載明事項。
第十二條(旅遊費用)
旅遊者須在旅遊開始日前契約書面所載期限前,向本公司支付契約書面所載金額的旅遊費用。
締結通訊契約時,本公司可憑提攜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經旅遊者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契約書面所載金額的旅遊費用。此外,刷卡日為旅遊契約成立日。
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
第十三條(契約內容的變更)
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非按原定營運計劃提供運輸服務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實施而屬不得已的情形下,本公司可事先及時向旅遊者說明該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後,變更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及其他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以下稱“契約內容”)。但情況緊急、不得已時,將於變更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旅遊費用金額的變更)
實施組團式企劃旅遊時所利用運輸機構適用的運費・費用(以下本條中稱“適用運費・費用”),因顯著的經濟形勢變化等,較組團式企劃旅遊招募時所明示時點有效公示的適用運費・費用大幅超出通常預期程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本公司可在該增加或減少金額的範圍內增加或減少旅遊費用金額。
本公司依前款規定增加旅遊費用時,將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當天之前通知旅遊者。
本公司在第一款規定的適用運費・費用減少的情形下,將依該款規定按其減少額減少旅遊費用。
因前條規定的契約內容變更而產生旅遊實施所需費用(含因該契約內容變更而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的減少或增加時(因運輸・住宿機構等雖已提供該旅遊服務,但其座位、房間及其他設施不足導致費用增加的情形除外),本公司可在該契約內容變更時於該範圍內變更旅遊費用金額。
本公司在契約書面中載明旅遊費用因運輸・住宿機構等利用人數而異的情形下,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成立後,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而該利用人數發生變更時,可依契約書面所載內容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第十五條(旅遊者的更換)
與本公司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者,經本公司同意,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人。
旅遊者擬請求前款規定的本公司同意時,須在本公司規定的用紙上填寫規定事項後,連同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併提交本公司。
第一款契約上地位的轉讓,於本公司同意時生效,此後受讓旅遊契約上地位的第三人,承繼旅遊者就該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第十六條(旅遊者的解除權)
旅遊者可隨時向本公司支付附表1規定的取消費後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解除通訊契約的情形下,本公司可憑提攜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經旅遊者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取消費。
旅遊者在下列情形下,不論前款規定如何,可在旅遊開始前不支付取消費而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1)本公司變更契約內容時。但僅限該變更屬附表2上欄所列者及其他重要變更的情形。
2)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旅遊費用增加時。
3)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遊的安全順利實施成為不可能,或極有可能成為不可能時。
4)本公司未在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前向旅遊者交付確定書面時。
5)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成為不可能時。
旅遊者在旅遊開始後,若非因該旅遊者的可歸責事由,而無法接受契約書面所載旅遊服務,或本公司告知此情形時,不論第一款規定如何,旅遊者可在不支付取消費的情況下,就無法接受該旅遊服務之部分解除契約。
前款情形下,本公司將退還旅遊費用中該旅遊服務無法接受部分的相應金額。但前款情形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的,將從該金額中扣除就該旅遊服務已支付或將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相應金額後退還旅遊者。
第十七條(本公司的解除權等 — 旅遊開始前的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旅遊者說明理由後,在旅遊開始前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1)旅遊者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遊者條件已查明時。
2)旅遊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護人員及其他事由,被認定無法承受該旅遊時。
3)旅遊者可能給其他旅遊者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旅遊順利進行而被認定時。
4)旅遊者就契約內容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5)旅遊者人數未達到契約書面所載最低成行人數時。
6)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作為旅遊實施條件、於締結契約時已明示的必要降雪量等條件極有可能無法達成時。
7)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按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的安全順利實施成為不可能,或極有可能成為不可能時。
8)締結通訊契約的情形下,因旅遊者所持信用卡失效等原因,旅遊者無法按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等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時。
旅遊者未在第十二條第一款契約書面所載期限前支付旅遊費用的,視為旅遊者已於該期限次日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此情形下,旅遊者須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前條第一款規定取消費金額的違約金。
本公司因第一款第五項所列事由擬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將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國內旅遊第13日(當日往返旅遊為第3日)當天之前、海外旅遊第23日(附表1規定之高峰期開始旅遊者為第33日)當天之前,通知旅遊者中止旅遊的意旨。
第十八條(本公司的解除權 — 旅遊開始後的解除)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旅遊開始後,亦可向旅遊者說明理由後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部分。
1)旅遊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護人員及其他事由,無法承受旅遊的繼續時。
2)旅遊者不遵從領隊及其他人員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對該等人員或同行其他旅遊者施以暴力或威脅等擾亂團體行動紀律,妨礙該旅遊安全順利實施時。
3)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遊的繼續成為不可能時。
本公司依前款規定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本公司與旅遊者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向將來消滅。此情形下,旅遊者已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本公司債務,視為已有效清償。
前款情形下,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旅遊者尚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部分的金額中,扣除就該旅遊服務已支付或將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相應金額後退還旅遊者。
第十九條(旅遊費用的退還)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旅遊費用減少的情形,或依前三條規定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解除的情形,產生應退還旅遊者之金額時,旅遊開始前解除所致退還,將於解除次日起7日內;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所致退還,將於契約書面所載旅遊結束日次日起30日內,向旅遊者退還該金額。
本公司與旅遊者締結通訊契約的情形下,依第十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旅遊費用減少的情形,或依前三條規定通訊契約解除的情形,產生應退還旅遊者之金額時,將依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規約向旅遊者退還該金額。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於旅遊開始前解除所致退還為解除次日起7日內、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所致退還為契約書面所載旅遊結束日次日起30日內,通知旅遊者應退還金額,並以本公司向旅遊者進行該通知之日為刷卡日。
前兩款規定不妨礙旅遊者或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或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條(契約解除後的歸程安排)
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於旅遊開始後解除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將應旅遊者要求,承接旅遊者返回該旅遊出發地所需的旅遊服務安排。
前款情形下,返回出發地所需旅遊的一切費用,由旅遊者負擔。
第五章 團體・集體契約
第二十一條(團體・集體契約)
對於同時進行相同行程旅遊的多名旅遊者確定其負責代表人(以下稱“契約責任人”)後申請締結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契約責任人)
除另有特別約定外,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就構成該團體・集體的旅遊者(以下稱“成員”)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所需一切代理權均已取得,關於該團體・集體的旅遊業務交易,均與該契約責任人之間進行。
契約責任人須在本公司規定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員名單。
本公司對契約責任人現時對成員所負或將來可能對成員所負的債務或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契約責任人不隨團體・集體同行時,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事先選定的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第六章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旅程管理)
本公司努力確保旅遊者安全順利實施旅遊,並對旅遊者進行下列業務。但本公司與旅遊者另有不同特別約定的除外。
1)認定旅遊者在旅遊中可能無法接受旅遊服務時,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能夠確實按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接受旅遊服務的提供。
2)儘管已採取前項措施,但仍不得不變更契約內容時,安排替代服務。此時,變更旅遊行程的,應努力使變更後的旅遊行程符合原定旅遊行程的宗旨;變更旅遊服務內容的,應努力使變更後的旅遊服務與原旅遊服務相同,等等,努力將契約內容的變更降至最低限度。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的指示)
旅遊者在旅遊開始後至旅遊結束為止,以團體行動時,須遵從本公司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作的指示。
第二十五條(領隊等人員的業務)
本公司可依旅遊內容安排領隊及其他人員同行,進行第二十三條各項所列業務及其他本公司認為該組團式企劃旅遊附隨所需的業務之全部或部分。
前款領隊及其他人員從事該款業務的時間段,原則上為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
第二十六條(保護措施)
本公司認定旅遊中的旅遊者因疾病、受傷等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時,可採取必要措施。此情形下,該措施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所致時,該措施所需費用由旅遊者負擔,旅遊者須於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該費用。
第七章 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在履行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第四條規定委託代辦的人員(以下稱“代辦受託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旅遊者受到損害時,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
旅遊者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辦受託人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前款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因行李而產生的第一款損害,不論該款規定如何,僅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國內旅遊十四日內、海外旅遊二十一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以每名旅遊者十五萬日元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除外)進行賠償。
第二十八條(特別補償)
本公司不論前條第一款規定的本公司責任是否發生,均依別紙特別補償規定所定內容,就旅遊者在參加組團式企劃旅遊期間其生命、身體或行李所受的一定損害,支付預先規定金額的補償金及慰問金。
前款損害本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負有責任的情形下,本公司應支付的前款補償金,在依該責任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金額限度內,視為該損害賠償金。
前款規定情形下,第一款規定本公司的補償金支付義務,將按本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含依前款規定視為損害賠償金的補償金)相當額縮減。
以本公司參加組團式企劃旅遊期間的旅遊者為物件,另行收取旅遊費用由本公司實施的組團式企劃旅遊,作為主要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內容的一部分處理。
第二十九條(旅程保證)
本公司對附表2上欄所列契約內容的重要變更(下列各項所列變更(因運輸・住宿機構等雖已提供該旅遊服務,但其座位、房間及其他設施不足所致者除外)除外)發生時,將按旅遊費用乘以同表下欄所載比率以上金額的變更補償金,於旅遊結束日次日起30日內支付。但就該變更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明顯產生責任的,不在此限。
1)因下列事由產生的變更
①天災地變
②戰亂
③暴動
④政府機關命令
⑤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
⑥非按原定營運計劃提供運輸服務
⑦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身體安全所需的措施
2)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解除時該解除部分相關的變更
本公司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每名旅遊者每次組團式企劃旅遊按旅遊費用乘以本公司規定15%以上比率所得金額為限。此外,每名旅遊者每次組團式企劃旅遊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低於1,000日元時,本公司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本公司依第一款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就該變更本公司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明顯產生責任的,旅遊者須將該變更相關變更補償金返還本公司。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支付依該款本公司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金額與旅遊者應返還之變更補償金金額相抵銷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旅遊者的責任)
因旅遊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時,該旅遊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遊者在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時,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遊者的權利義務及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旅遊者在旅遊開始後,為順利接受契約書面所載旅遊服務,一旦發現所提供的旅遊服務與契約書面不符時,應在旅遊當地立即將此情況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代辦受託人或該旅遊服務提供者。
第八章 償還業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償還業務保證金)
本公司為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東京都港區虎之門4丁目1番20號)的擔保會員。
與本公司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者或成員,就該交易所產生的債權,可從前款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提存的償還業務保證金中獲得最高1,100萬日元的償還。
本公司依據旅遊業法第二十二條之十第一款規定,已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旅行業協會繳納償還業務保證金分攤金,因此未依同法第七條第一款提存營業保證金。
附表1 取消費(與第十六條第一款相關)
1. 國內旅遊相關取消費
| 區分 | 取消費 |
一. 下列專案以外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 ①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當日往返旅遊為第1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②至⑤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
| ②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③至⑤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30%以內 |
| ③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解除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40%以內 |
| ④ | 於旅遊開始當日解除的情形(除⑤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
| ⑤ | 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缺席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
| 二. 利用包船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 依該船舶相關取消費規定執行。 |
備註 取消費的金額將於契約書面中明示。
2. 海外旅遊相關取消費
| 區分 | 取消費 |
一. 日本出境時或歸國時利用航空器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除下項所列旅遊契約)
| ① | 旅遊開始日為高峰期旅遊,且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4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時(除②至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以內 |
| ②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
| ③ | 於旅遊開始日前兩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
| ④ | 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缺席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
二. 利用包機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 ①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9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②至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
| ②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
| ③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80%以內 |
| ④ | 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日當天及之後解除或無聯絡缺席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
| 三. 日本出境時及歸國時利用船舶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 依該船舶相關取消費規定執行。 |
(注)“高峰期”,是指12月20日至1月7日、4月27日至5月6日及7月20日至8月31日。
備註 取消費的金額將於契約書面中明示。
附表2 變更補償金(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相關)
| 需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 每件比率(%) | |
| 旅遊開始前 | 旅遊開始後 | |
| 一 契約書面所載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的變更 | 1.5 | 3.0 |
| 二 契約書面所載入場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及其他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 1.0 | 2.0 |
| 三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等級或裝置變更為較低費用者(僅限變更後等級及裝置費用合計額低於契約書面所載等級及裝置費用合計額的情形) | 1.0 | 2.0 |
| 四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 1.0 | 2.0 |
| 五 契約書面所載日本國內作為旅遊開始地的機場或旅遊結束地的機場變更為不同航班 | 1.0 | 2.0 |
| 六 契約書面所載日本國內與國外之間直達航班的轉機或經停航班的變更 | 1.0 | 2.0 |
| 七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 1.0 | 2.0 |
| 八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裝置、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的變更 | 1.0 | 2.0 |
| 九 前各項所列變更中,契約書面旅遊團名稱中有記載事項的變更 | 2.5 | 5.0 |
注1)
“旅遊開始前”,是指就該變更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前通知旅遊者的情形;“旅遊開始後”,是指就該變更於旅遊開始當日及之後通知旅遊者的情形。
注2)
交付確定書面的情形下,將本表中的“契約書面”替換為“確定書面”後適用本表。此情形下,契約書面所載內容與確定書面所載內容之間,或確定書面所載內容與實際提供之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產生變更時,各變更均計為1件處理。
注3)
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列變更相關的運輸機構伴隨住宿設施利用的情形下,按每1晚計為1件處理。
注4)
第四項所列運輸機構公司名稱的變更,伴隨變更為等級或裝置較高者的情形不適用。
注5)
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所列變更在1次乘車船等或1晚內發生多次的情形下,仍按每1次乘車船等或每1晚計為1件處理。
注6)
第九項所列變更,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八項的比率,依第九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