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委托代办旅游条件书
申请时请务必确认<旅游条件书>的内容后再申请。
国内委托代办旅游条件书
旅游业法第12条之4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面
旅游业法第12条之5规定的合同书面
本书面在旅游合同成立时,将成为合同书面的一部分。
1. 委托代办旅游合同
(1)“委托代办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称“本公司”)依客户委托,通过代理、媒介或中介等方式,承诺为客户安排使其能够接受旅游服务的合同。
(2)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安排旅游服务后,基于委托代办旅游合同的本公司债务履行即告终止。因此,即使因满员、停业、条件不符等事由,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等缔结提供旅游服务相关合同,只要本公司已尽其义务,本公司仍将向客户收取本公司规定的旅游业务手续费(以下称“手续费”)。
(3)本旅游条件书未规定的事项,除另行交付的乘车券・住宿券等所载内容外,依照本公司旅游业条款(委托代办旅游合同篇)执行。
2. 合同的申请与成立
(1)请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中填写后,连同相当于旅游费用20%以上至全额的申请金一并申请。申请金将充抵旅游费用、手续费或取消费等的全部或部分。
(2)按相同行程出行的客户确定合同责任人(代表人)申请时,本公司视该合同责任人拥有与合同的缔结及解除等相关的一切代理权。
(3)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本款(1)的申请金时成立。
(4)本公司不论本款(3)规定如何,可通过书面特别约定,在未收取申请金的情况下承诺缔结旅游合同。此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于该书面中载明。
(5)本公司对仅以安排乘车券或住宿券等为目的的合同,可接受口头申请。此情形下,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6)本公司应于委托代办旅游合同成立后立即向客户交付载明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等事项的合同书面。
但本公司对所安排的全部旅游服务均交付载明可接受乘车券、住宿券等旅游服务提供权利的书面时,可不交付合同书面。
(7)本公司在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可不接受旅游合同的缔结。
3. 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是指(4.)(1)①规定的旅游费用与旅游业务手续费的合计金额。
(2)旅游费用请于本公司交付乘车券或住宿券等凭证时,或旅游出发前支付。
(3)本公司在旅游开始前,因所利用之运输・住宿机构等运费・费用的调整、汇率变动等其他事由导致旅游费用发生变动时,可变更旅游费用。此情形下,旅游费用的增减归属于客户。
4. 旅游业务手续费
本公司就旅游安排、凭证发行、旅游咨询等业务收取下列旅游业务手续费。以下未记载者,依本公司旅游业务手续费表执行。
(1)手续费
| 申请内容 | 费用 |
| 仅安排单一住宿机构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或确认发行凭证的情形 | 每件550日元(连续入住同一住宿机构时计为1件处理) |
| 仅安排单一运输机构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或确认发行凭证的情形 | 每区间1,100日元 |
| 运输・住宿等复合代办旅游 | 旅游费用总额的20%以内 |
| 住宿预约代办等 | 每件550日元 |
①旅游费用,是指为接受旅游服务而以运费・住宿费及其他名目支付给运输・住宿机构等的费用。
②同时进行相同安排时,即使为多人,亦计为“1件”。安排日、利用日、利用区间、住宿・运输机构等不同时,各自计为“1件”。
③“单一安排运输机构”,是指安排航空・JR・私营铁路・巴士・渡轮等。
④“确认发行”,是指本公司确认客户直接预约的内容后发行凭证。
⑤通信联络费、邮寄费等实际费用另行收取。
⑥上述费用中定额部分已含消费税。按规定费率收取手续费时,将另行加收消费税。
(2)旅游咨询费用
| 申请内容 | 旅游咨询费用 |
| 为制定旅游计划提供的咨询・建议 | 基本费用(30分钟以内)2,200日元 |
之后每30分钟2,200日元
| 行程表的制作 | 每1天行程2,200日元 |
| 报价单的制作 | 基本费用550日元加每1天行程550日元 |
| 关于旅游目的地及运输、住宿机构等的信息提供 | 资料(A4规格)每张1,100日元 |
| 应客户要求的出差咨询 | 上述费用另加5,500日元 |
5. 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
(1)客户可要求本公司变更旅游合同内容。此情形下,本公司应尽可能满足客户变更旅游合同内容的要求。
因合同内容变更而产生的旅游费用增减,归属于客户。
(2)因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产生需向运输・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变更安排所需费用时,除由客户负担外,本公司将收取下列变更手续费。
| 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 每件550日元~1,100日元 |
6. 客户解除旅游合同及退款
(1)因客户原因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收取下列费用,如有余额则予以退还。
①(4.)规定的手续费及本款③所列旅游服务安排取消相关的下列取消手续费。
②客户已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的旅游费用。
③客户尚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须支付给旅游服务提供机构的费用。
| 按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 每件550日元~1,100日元 |
(2)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旅游服务安排不能时,客户可解除旅游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将退还扣除客户已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旅游费用后的余额。
7. 本公司解除旅游合同及退款
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可解除旅游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将收取(4.)规定的手续费及(6.)(1)规定的取消手续费,以及须向旅游服务提供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8. 旅游费用的结算
本公司在实际所需旅游费用与已收取旅游费用不一致时,将于旅游结束后及时结算。
9. 本公司的责任
(1)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代办的人员(以下称“代办受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客户受到损害,且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的,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2)客户因下列事由遭受损害时,除本款(1)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恐怖袭击、政府机关命令、因传染病而隔离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
②运输・住宿机构等服务的中止・事故・火灾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
③自由活动期间的事故
④食物中毒
⑤盗窃
⑥运输机构的延误、不通、时刻表变更、路线变更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目的地停留时间缩短
(3)关于行李产生的本款(1)损害,仅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14日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予以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以每人150,000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10. 客户的责任
(1)因客户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将向该客户请求损害赔偿。
(2)客户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客户的权利・义务及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旅游开始后,若发现合同书面所载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或旅游中发生事故等情形时,请立即在旅游当地告知本公司或旅游服务提供机构。
11. 希望通过通信合同缔结旅游合同的客户相关旅游条件
本公司在与本公司提携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提携公司”)持卡会员(以下称“会员”)之间,以“在未经会员签名的情况下收取旅游费用等”(以下称“通信合同”)为条件,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旅游申请。但本公司与提携公司之间无相关通信合同加盟店协议,或因业务原因等无法受理时除外。通信合同的旅游条件与通常旅游条件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本款所称“刷卡日”,是指会员及本公司应履行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支付或退款债务之日,前者为合同成立日,后者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但解除合同之日在支付旅游费用之后的,以解除申请日次日起7日内为刷卡日,退还扣除取消费后的旅游费用。
(2)拟缔结通信合同的客户,请在申请时告知本公司拟申请旅游的名称、旅游开始日、旅游服务内容、信用卡号码(会员编号)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事项。
(2)通信合同于本公司发出承诺缔结合同的通知时成立。但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承诺该合同申请的通知时,于该通知送达会员时成立。
(3)客户所持信用卡无效或变为无效,致使客户无法以提携公司的信用卡结算旅游费用・取消费・取消手续费等的部分或全部时,本公司将拒绝缔结旅游合同或解除旅游合同,并收取(6.)规定的费用及手续费等。但客户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前以现金支付旅游费用的除外。
12. 个人信息的处理
(1)本公司对旅游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参加者名单、问询单等所载个人信息,除用于与客户之间的联络外,还将在客户所申请旅游中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服务的安排及接受,以及相关服务提供业务所需手续的必要范围内加以利用。此外,本公司可能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提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促销活动的介绍、征求旅游意见・感想或问卷调查等用途。
(2)本公司为便利客户在旅游目的地购物,可能将客户申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免税店等纪念品商店。如有不便,请于出发前告知本公司。
13. 旅游条件・旅游费用的基准
本旅游条件以2024年9月30日为基准。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号
综合旅游业务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总公司营业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电话:0955-24-2145 传真:0955-24-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