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委託代辦旅遊條件書
申請時請務必確認<旅遊條件書>的內容後再申請。
國內委託代辦旅遊條件書
旅遊業法第12條之4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書面
旅遊業法第12條之5規定的契約書面
本書面在旅遊契約成立時,將成為契約書面的一部分。
1. 委託代辦旅遊契約
(1)“委託代辦旅遊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是指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稱“本公司”)依客戶委託,透過代理、媒介或中介等方式,承諾為客戶安排使其能夠接受旅遊服務的契約。
(2)本公司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安排旅遊服務後,基於委託代辦旅遊契約的本公司債務履行即告終止。因此,即使因滿員、停業、條件不符等事由,未能與運輸・住宿機構等締結提供旅遊服務相關契約,只要本公司已盡其義務,本公司仍將向客戶收取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業務手續費(以下稱“手續費”)。
(3)本旅遊條件書未規定的事項,除另行交付的乘車券・住宿券等所載內容外,依照本公司旅遊業條款(委託代辦旅遊契約篇)執行。
2. 契約的申請與成立
(1)請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表中填寫後,連同相當於旅遊費用20%以上至全額的申請金一併申請。申請金將充抵旅遊費用、手續費或取消費等的全部或部分。
(2)按相同行程出行的客戶確定契約責任人(代表人)申請時,本公司視該契約責任人擁有與契約的締結及解除等相關的一切代理權。
(3)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本款(1)的申請金時成立。
(4)本公司不論本款(3)規定如何,可透過書面特別約定,在未收取申請金的情況下承諾締結旅遊契約。此情形下,契約的成立時間於該書面中載明。
(5)本公司對僅以安排乘車券或住宿券等為目的的契約,可接受口頭申請。此情形下,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時成立。
(6)本公司應於委託代辦旅遊契約成立後立即向客戶交付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等事項的契約書面。
但本公司對所安排的全部旅遊服務均交付載明可接受乘車券、住宿券等旅遊服務提供權利的書面時,可不交付契約書面。
(7)本公司在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可不接受旅遊契約的締結。
3. 旅遊費用
(1)旅遊費用,是指(4.)(1)①規定的旅遊費用與旅遊業務手續費的合計金額。
(2)旅遊費用請於本公司交付乘車券或住宿券等憑證時,或旅遊出發前支付。
(3)本公司在旅遊開始前,因所利用之運輸・住宿機構等運費・費用的調整、匯率變動等其他事由導致旅遊費用發生變動時,可變更旅遊費用。此情形下,旅遊費用的增減歸屬於客戶。
4. 旅遊業務手續費
本公司就旅遊安排、憑證發行、旅遊諮詢等業務收取下列旅遊業務手續費。以下未記載者,依本公司旅遊業務手續費表執行。
(1)手續費
| 申請內容 | 費用 |
| 僅安排單一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或確認發行憑證的情形 | 每件550日元(連續入住同一住宿機構時計為1件處理) |
| 僅安排單一運輸機構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或確認發行憑證的情形 | 每區間1,100日元 |
| 運輸・住宿等複合代辦旅遊 | 旅遊費用總額的20%以內 |
| 住宿預約代辦等 | 每件550日元 |
①旅遊費用,是指為接受旅遊服務而以運費・住宿費及其他名目支付給運輸・住宿機構等的費用。
②同時進行相同安排時,即使為多人,亦計為“1件”。安排日、利用日、利用區間、住宿・運輸機構等不同時,各自計為“1件”。
③“單一安排運輸機構”,是指安排航空・JR・私營鐵路・巴士・渡輪等。
④“確認發行”,是指本公司確認客戶直接預約的內容後發行憑證。
⑤通訊聯絡費、郵寄費等實際費用另行收取。
⑥上述費用中定額部分已含消費稅。按規定費率收取手續費時,將另行加收消費稅。
(2)旅遊諮詢費用
| 申請內容 | 旅遊諮詢費用 |
| 為制定旅遊計劃提供的諮詢・建議 | 基本費用(30分鐘以內)2,200日元 |
之後每30分鐘2,200日元
| 行程表的製作 | 每1天行程2,200日元 |
| 報價單的製作 | 基本費用550日元加每1天行程550日元 |
| 關於旅遊目的地及運輸、住宿機構等的資訊提供 | 資料(A4規格)每張1,100日元 |
| 應客戶要求的出差諮詢 | 上述費用另加5,500日元 |
5. 旅遊契約內容的變更
(1)客戶可要求本公司變更旅遊契約內容。此情形下,本公司應儘可能滿足客戶變更旅遊契約內容的要求。
因契約內容變更而產生的旅遊費用增減,歸屬於客戶。
(2)因旅遊契約內容的變更而產生需向運輸・住宿機構等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變更安排所需費用時,除由客戶負擔外,本公司將收取下列變更手續費。
| 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 每件550日元~1,100日元 |
6. 客戶解除旅遊契約及退款
(1)因客戶原因解除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收取下列費用,如有餘額則予以退還。
①(4.)規定的手續費及本款③所列旅遊服務安排取消相關的下列取消手續費。
②客戶已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的旅遊費用。
③客戶尚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須支付給旅遊服務提供機構的費用。
| 按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 每件550日元~1,100日元 |
(2)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旅遊服務安排不能時,客戶可解除旅遊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將退還扣除客戶已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旅遊費用後的餘額。
7. 本公司解除旅遊契約及退款
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旅遊費用時,本公司可解除旅遊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收取(4.)規定的手續費及(6.)(1)規定的取消手續費,以及須向旅遊服務提供機構等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8. 旅遊費用的結算
本公司在實際所需旅遊費用與已收取旅遊費用不一致時,將於旅遊結束後及時結算。
9. 本公司的責任
(1)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契約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代辦的人員(以下稱“代辦受託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客戶受到損害,且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的,本公司將予以賠償。
(2)客戶因下列事由遭受損害時,除本款(1)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恐怖襲擊、政府機關命令、因傳染病而隔離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
②運輸・住宿機構等服務的中止・事故・火災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
③自由活動期間的事故
④食物中毒
⑤盜竊
⑥運輸機構的延誤、不通、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目的地停留時間縮短
(3)關於行李產生的本款(1)損害,僅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14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予以賠償。但本公司的賠償金額以每人150,000日元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
10. 客戶的責任
(1)因客戶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時,本公司將向該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2)客戶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客戶的權利・義務及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3)旅遊開始後,若發現契約書面所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服務不符,或旅遊中發生事故等情形時,請立即在旅遊當地告知本公司或旅遊服務提供機構。
11. 希望透過通訊契約締結旅遊契約的客戶相關旅遊條件
本公司在與本公司提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提攜公司”)持卡會員(以下稱“會員”)之間,以“在未經會員簽名的情況下收取旅遊費用等”(以下稱“通訊契約”)為條件,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網際網路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旅遊申請。但本公司與提攜公司之間無相關通訊契約加盟店協議,或因業務原因等無法受理時除外。通訊契約的旅遊條件與通常旅遊條件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本款所稱“刷卡日”,是指會員及本公司應履行基於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支付或退款債務之日,前者為契約成立日,後者為提出解除契約申請之日。但解除契約之日在支付旅遊費用之後的,以解除申請日次日起7日內為刷卡日,退還扣除取消費後的旅遊費用。
(2)擬締結通訊契約的客戶,請在申請時告知本公司擬申請旅遊的名稱、旅遊開始日、旅遊服務內容、信用卡號碼(會員編號)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事項。
(2)通訊契約於本公司發出承諾締結契約的通知時成立。但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發出承諾該契約申請的通知時,於該通知送達會員時成立。
(3)客戶所持信用卡無效或變為無效,致使客戶無法以提攜公司的信用卡結算旅遊費用・取消費・取消手續費等的部分或全部時,本公司將拒絕締結旅遊契約或解除旅遊契約,並收取(6.)規定的費用及手續費等。但客戶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日期前以現金支付旅遊費用的除外。
12. 個人資訊的處理
(1)本公司對旅遊申請時提交的申請表、參加者名單、問詢單等所載個人資訊,除用於與客戶之間的聯絡外,還將在客戶所申請旅遊中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服務的安排及接受,以及相關服務提供業務所需手續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此外,本公司可能將客戶的個人資訊用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提攜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的介紹、徵求旅遊意見・感想或問卷調查等用途。
(2)本公司為便利客戶在旅遊目的地購物,可能將客戶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資訊提供給免稅店等紀念品商店。如有不便,請於出發前告知本公司。
13. 旅遊條件・旅遊費用的基準
本旅遊條件以2024年9月30日為基準。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號
綜合旅遊業務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總公司營業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電話:0955-24-2145 傳真:0955-24-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