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制式企划旅游条件书
申请时请务必确认<旅游条件书>的内容后再申请。
订制式企划旅游条件书
旅游业法第12条之4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面
旅游业法第12条之5规定的合同书面
本书面在旅游合同成立时,将成为合同书面的一部分。
1. 订制式企划旅游
“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号 总公司营业所: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称“本公司”)依客户委托,制定载明旅游目的地及行程、客户可接受的运输或住宿服务(以下称“运输等服务”)内容以及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之旅游费用金额的旅游计划,并据此实施旅游的旅游合同。
2. 合同的申请
(1)请在本公司规定的旅游申请表中填写规定事项后,连同下列申请金一并申请。申请金将分别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的部分或全部处理。
(2)拟就本公司交付之企划书面内容申请缔结合同的客户,请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中填写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申请金一并提交本公司。
(3)拟与本公司缔结通信合同的客户,不论前款规定如何,须将会员编号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在同一行程中,确定拟参加的多名客户及构成团体・集体的客户(以下称“成员”)的负责代表人后,视该代表人拥有与合同的申请、缔结及解除等相关的一切代理权,该团体相关的旅游业务交易与该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之间进行。
(4)合同责任人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5)本公司对合同责任人现时对成员所负或将来可能对成员所负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集体同行时,旅游开始后,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事先选定的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7)a. 旅游开始日年满75岁以上者,b. 身体有残障者,c. 健康状况不佳者,d. 孕妇,e. 使用辅助犬者及其他需要特别关照者,请予以告知。本公司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配合。此外,依客户告知,本公司为客户采取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
3.拒绝缔结合同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不接受合同的缔结。
(1)客户可能给其他客户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进行时
(2)发生前条(7)所述告知情形,但无法采取客户参加所需措施时
(3)本公司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
(4)拟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形下,因客户所持信用卡无效等原因,无法按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规约结算旅游费用相关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
4.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申请金时成立。
(2)本公司与合同责任人缔结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时,可通过书面特别约定,在未收取申请金的情况下承诺缔结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应向合同责任人交付载明该意旨的合同书面,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于本公司交付该合同书面时成立。
(3)申请金将充抵旅游费用、取消费及其他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一部分。
(4)通信合同不论(1)规定如何,于本公司收到客户的同意通知并发出承诺该申请的通知时成立。但该合同发出电子承诺通知的情形下,于该通知送达旅游者时成立。
5. 合同书面的交付
(1)本公司应于合同成立后立即向客户交付载明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等事项的合同书面。
(2)交付合同书面的情形下,本公司依合同负有安排及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前款合同书面所载内容为准。
6. 确定书面
(1)合同书面中无法载明已确定的旅游行程或运输或住宿机构名称时,本公司将在该合同书面中限定列出预定利用的住宿机构及表示上重要的运输机构名称后,于该合同书面交付后至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当天及之后申请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情形下,为旅游开始日)为止该合同书面所定日期前,交付载明这些确定情况的确定书面。
(2)前款情形下,希望确认安排情况的客户提出询问时,即使在交付确定书面之前,本公司亦将迅速妥善地予以答复。
(3)交付确定书面的情形下,本公司负有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特定于该确定书面所载内容。
7. 旅游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旅游费用的变更
(1)旅游费用的金额记载于订制式企划旅游的企划书面。请在旅游出发日前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旅游费用。
(2)利用之运输运费・费用,因显著的经济形势变化等,较企划书面所载基准日有效公示的适用运费・费用大幅超出通常预期程度而调整时,可按其差额增加或减少旅游费用。本公司增加旅游费用时,将于旅游出发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当天之前予以通知,此情形下客户可在旅游开始前,不支付企划费用或取消费而解除合同。适用运费・费用减少时,将按其差额减少旅游费用。
(3)本公司在合同书面中载明旅游费用因运输・住宿机构等利用人数而异的情形下,企划旅游合同成立后,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可依合同书面所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的金额。
8. 合同内容的变更
(1)客户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时,本公司应尽可能满足客户的要求。此情形下,本公司可能变更旅游费用。
(2)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非按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为确保旅游安全顺利实施而属不得已的情形下,本公司可事先及时向旅游者说明该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订制式企划旅游的内容。但情况紧急、不得已时,将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9. 客户的更换
(1)与本公司缔结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经本公司同意,可将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2)客户拟请求前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时,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用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后,连同规定金额的手续费一并提交本公司。
(3)第一款合同上地位的转让,于本公司同意时生效,此后受让旅游合同上地位的第三人,承继客户就该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10. 旅游合同的解除
(1)收取企划费用或取消费的情形
客户可支付企划书面所载企划费用或取消费解除旅游合同。
(2)不收取企划费用或取消费的情形
客户在下列情形下,可在旅游开始前不支付企划费用或取消费而解除合同。
①旅游合同内容发生以下示例所述的重要变更时。
a. 旅游开始日或结束日的变更
b. 入场的观光地、观光设施及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c. 运输机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d. 运输机构“设备及等级”变更为较低者
e. 日本国内作为旅游开始地的机场或旅游结束地的机场变更为不同航班
f. 住宿机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g. 住宿机构客房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
②旅游费用增加时(客户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⑨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成为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时。
⑩本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前向客户交付确定书面时。
⑪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行程实施旅游成为不可能时。
⑫客户在旅游开始后,若非因该旅游者的可归责事由,而无法接受合同书面所载旅游服务,或本公司告知此情形时,不论(1)规定如何,客户可在不支付企划费用或取消费的情况下,就无法接受该旅游服务之部分解除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将退还旅游费用中该无法接受部分的相应金额。
⑬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该旅游服务无法接受部分的相应金额中,扣除就该旅游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相应金额(仅限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后,退还客户。
11. 本公司解除旅游合同・客户解除旅游合同
(1)旅游开始前
①客户未在企划书面所载期限前支付旅游费用时,视为客户已于该期限次日解除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此情形下,客户须向本公司支付企划书面规定的取消费或相当于企划费用金额的违约金。
②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客户说明事由后,在旅游开始前解除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
a. 客户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及其他事由,被认定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b. 客户可能给其他旅游者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旅游顺利进行时。
c. 客户就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d. 以滑雪等为目的的旅游中,作为旅游实施条件、于缔结合同内容时已载明的必要降雪量等条件极有可能无法达成时。
(2)旅游开始后
①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旅游开始后,亦可解除旅游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客户尚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应部分的费用中,扣除就该旅游服务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相应金额后予以退还。
a. 客户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及其他事由,无法承受旅游的继续时。
b. 客户不遵从领队及其他人员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对该等人员或同行其他客户施以暴力或威胁等扰乱团体行动纪律,妨碍该旅游安全顺利实施时。
c. 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游的继续成为不可能时。
②依本款【2】(1)的a、c规定由本公司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应客户要求,以客户负担的方式承接其返回出发地所需的安排。
12. 本公司的责任
(1)因本公司或代办受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客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旅游服务的中止、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办受托人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而遭受损害时,除(1)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公司对因行李而产生的损害,仅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国内旅游14日内、海外旅游21日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以每名旅游者15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进行赔偿。
13. 领队服务
(1)本公司可应合同责任人的要求提供领队服务。此情形下,领队服务费用及领队随同团体集体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计入旅游费用。
(2)领队服务的内容,原则上为按旅游行程进行团体・集体行动所需的业务。此外,领队的业务时间原则上为上午8时至晚上8时。
14. 特别补偿
本公司对客户在本次旅游参加期间因急剧且偶然的外来事故致使生命身体或行李遭受的一定损害,依旅游业条款特别补偿规定在以下金额范围内支付补偿金或慰问金。但因特别补偿规定第2章所列事由造成的,不支付补偿金等。死亡补偿方面,海外旅游2,500万日元,国内旅游1,500万日元;住院慰问金方面,依住院天数,海外旅游4万日元~40万日元,国内旅游2万日元~20万日元;通院慰问金方面,依通院天数,海外旅游2万日元~10万日元,国内旅游1万日元~5万日元。随身物品相关损害补偿金以15万日元为限(但每件或每对的补偿限额为10万日元)。在该企划旅游行程中,若规定有客户完全不接受本公司所安排旅游服务的日期(依旅游地标准时间),且已于合同书面中明示该旨及该日发生事故所致生命、身体或行李损害不支付补偿金及慰问金的,该日不计为“旅游参加期间”。
15. 旅程保证
旅游行程中发生[附表1]所列变更时,依旅游业条款(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篇)规定,将按变更内容向旅游费用乘以[附表1]所定比率后的金额支付变更补偿金。但每份旅游合同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以旅游费用的15%为限。此外,每份旅游合同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低于1,000日元时,不予支付。
[附表1]变更补偿金
| 需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 每件比率(%) | |
| 旅游开始前 | 旅游开始后 | |
| 1 合同书面所载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的变更 | 1.5% | 3.0% |
| 2 合同书面所载入场的观光地或观光设施(含餐厅)及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 1.0% | 2.0% |
| 3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等级或设备变更为较低费用者 | 1.0% | 2.0% |
| 4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 1.0% | 2.0% |
| 5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 1.0% | 2.0% |
| 6 合同书面所载日本国内与国外之间直达航班的转机或经停航班的变更 | 1.0% | 2.0% |
| 7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客房种类、设备或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 | 1.0% | 2.0% |
| 8 合同书面所载日本国内出发机场或到达机场的变更 | 1.0% | 2.0% |
16. 本公司的解除权 (旅游开始前)
(1)因客户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时,该客户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2)客户在旅游开始后,若发现合同书面所载旅游服务与记载内容不符时,须立即在旅游当地告知本公司或旅游服务提供者。
(3)客户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企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17. 关于事故等的报告
旅游中发生事故等情形时,请立即通知最终行程表所示联络方式。
(如有无法通知的情况,请于该情况消除后立即通知。)
18. 个人信息的处理
(1)本公司对旅游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所载个人信息,除用于与客户之间的联络外,还将在客户所申请旅游中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服务的安排及接受该等服务所需手续的必要范围内加以利用。
此外,本公司及相关单位可能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a.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提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促销活动的介绍,b.征求旅游参加后的意见或感想,c.问卷调查,d.特典服务的提供,e.统计资料的制作等用途。
(2)本公司为便利客户在旅游目的地购物等,可能将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数据提供给纪念品商店。此情形下,将事先以电子方式等方式发送客户姓名、搭乘航班等相关个人数据后提供。如希望停止向这些经营者提供个人数据,请于申请时告知。
19. 出境手续・保健卫生・危险信息
旅游所需的护照・签证・预防接种证明等取得相关的出境手续,请由客户本人办理。但本公司可另行收取规定费用,通过另签合同代办部分出境手续。此情形下,因可归责于客户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取得护照・签证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关于护照(Passport)・签证(Visa)
〔非日本国籍者,请向本国领事馆、旅游目的地国领事馆、入境管理事务所咨询。〕
护照的有效(剩余)期限条件因旅游目的地国而异。详情请向本公司负责人确认。
依旅游目的地国不同,可能需要签证。详情请向本公司负责人确认。
现有护照是否对本次旅游有效的确认,以及护照・签证的取得,请由客户自行负责办理。关于这些手续的代办,本公司可另行收取出境手续费用后予以受理。
(2)关于保健卫生
关于旅游目的地国的卫生状况,请在厚生劳动省“检疫传染病”网站确认。
〔网站〕http://www.forth.go.jp/
(3)关于海外危险信息
根据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不同,可能发布外务省“海外危险信息”等国家・地区相关的渡航信息。“海外危险信息”请在外务省“海外安全网站”确认。
〔网站〕http://www.pubanzen.mofa.go.jp/
(4)因旅游目的地发布“海外危险信息”而中止旅游实施的相关说明 旅游申请后,若旅游目的地发布“海外危险信息”,本公司可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外务省“海外危险信息”发布“等级2:请勿进行非必要・非紧急的渡航”以上的危险信息时,本公司可能中止旅游的实施。此情形下,已收取的旅游费用将全额退还。但本公司判断已采取适当安全措施而实施旅游的情形下,客户若自行决定取消旅游,本公司将收取规定的取消费。
20. 购物指南
为便利客户,观光中・接送途中可能安排前往纪念品商店。本公司虽已尽力做好店铺甄选,但购买时请客户自行负责。本公司无法协助商品的更换或退货,为避免发生纠纷,请务必确认商品并索取收据等。如有免税退税,请务必将购买商品作为行李随身携带,并在纪念品商店・机场确认手续方法后由客户自行负责办理。根据华盛顿公约或日本国内相关法令,部分物品禁止携入日本,购买时请充分注意。
21. 建议加入旅游保险(自愿)
旅游期间若患病或受伤,可能产生高额的治疗费、运送费等。此外,发生事故时,向加害者索赔及追偿往往十分困难。为保障此类治疗费、运送费以及死亡・后遗障碍等,建议客户本人自行加入足额的旅游保险。关于旅游保险,请向本公司负责人咨询。
22. 其他说明
客户在旅游申请表中填写罗马字姓名时,请按护照所载内容填写。若罗马字姓名填写错误,除需重新开具机票外,还需向住宿机构等联络更正。最严重情形下,可能因运输・住宿机构等原因无法认可姓名更正,从而导致旅游合同被解除。此情形下,本公司将收取规定的取消费。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进行旅游的再次实施。
23. 条款依据
本交易条件说明书面未载明的事项,依照本公司旅游业条款(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篇)规定执行。
[附表2]国内旅游相关取消费
| 区分 | 取消费 |
(1)下列项目以外的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
| ①除②至⑥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形(仅限本公司在合同书面中明示企划费用金额的情形) | 相当于企划费用的金额 |
| ②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当日往返旅游为第1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③至⑥所列情形) |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
| ③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④至⑥所列情形) | 旅游费用的30%以内 |
| ④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解除的情形 | 旅游费用的40%以内 |
| ⑤于旅游开始当日解除的情形(除⑥所列情形) |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
| ⑥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缺席的情形 |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取消费的金额将于合同书面中明示。
[附表2]海外旅游相关取消费
| 区分 | 取消费 |
(1)日本出境时或归国时利用航空器的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以及以日本以外为出发地及到达地的订制式企划旅游合同(除下项及第3项所列旅游合同)
| ①除②至④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形(仅限本公司在合同书面中明示企划费用金额的情形) | 相当于企划费用的金额 |
| ②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当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 旅游费用的20%以内 |
| ③于旅游开始日前两天及之后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 旅游费用的50%以内 |
| ④旅游开始后解除或无联络缺席的情形 | 旅游费用的100%以内 |
※取消费的金额将于合同书面中明示。
旅游企划・实施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号
综合旅游业务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总公司营业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电话:0955-24-2145 传真:0955-24-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