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製式企劃旅遊條件書
申請時請務必確認<旅遊條件書>的內容後再申請。
訂製式企劃旅遊條件書
旅遊業法第12條之4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書面
旅遊業法第12條之5規定的契約書面
本書面在旅遊契約成立時,將成為契約書面的一部分。
1. 訂製式企劃旅遊
“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是指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號 總公司營業所: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稱“本公司”)依客戶委託,制定載明旅遊目的地及行程、客戶可接受的運輸或住宿服務(以下稱“運輸等服務”)內容以及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之旅遊費用金額的旅遊計劃,並據此實施旅遊的旅遊契約。
2. 契約的申請
(1)請在本公司規定的旅遊申請表中填寫規定事項後,連同下列申請金一併申請。申請金將分別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的部分或全部處理。
(2)擬就本公司交付之企劃書面內容申請締結契約的客戶,請在本公司規定的申請表中填寫後,連同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申請金一併提交本公司。
(3)擬與本公司締結通訊契約的客戶,不論前款規定如何,須將會員編號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在同一行程中,確定擬參加的多名客戶及構成團體・集體的客戶(以下稱“成員”)的負責代表人後,視該代表人擁有與契約的申請、締結及解除等相關的一切代理權,該團體相關的旅遊業務交易與該代表人(以下稱“契約責任人”)之間進行。
(4)契約責任人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員名單。
(5)本公司對契約責任人現時對成員所負或將來可能對成員所負的債務或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6)契約責任人不隨團體・集體同行時,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事先選定的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7)a. 旅遊開始日年滿75歲以上者,b. 身體有殘障者,c. 健康狀況不佳者,d. 孕婦,e. 使用輔助犬者及其他需要特別關照者,請予以告知。本公司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配合。此外,依客戶告知,本公司為客戶採取特別措施所需費用,由客戶負擔。
3.拒絕締結契約
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不接受契約的締結。
(1)客戶可能給其他客戶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時
(2)發生前條(7)所述告知情形,但無法採取客戶參加所需措施時
(3)本公司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
(4)擬締結通訊契約的情形下,因客戶所持信用卡無效等原因,無法按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相關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時。
4.契約成立的時間
(1)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申請金時成立。
(2)本公司與契約責任人締結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時,可透過書面特別約定,在未收取申請金的情況下承諾締結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應向契約責任人交付載明該意旨的契約書面,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於本公司交付該契約書面時成立。
(3)申請金將充抵旅遊費用、取消費及其他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款項的一部分。
(4)通訊契約不論(1)規定如何,於本公司收到客戶的同意通知併發出承諾該申請的通知時成立。但該契約發出電子承諾通知的情形下,於該通知送達旅遊者時成立。
5. 契約書面的交付
(1)本公司應於契約成立後立即向客戶交付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旅遊費用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等事項的契約書面。
(2)交付契約書面的情形下,本公司依契約負有安排及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依前款契約書面所載內容為準。
6. 確定書面
(1)契約書面中無法載明已確定的旅遊行程或運輸或住宿機構名稱時,本公司將在該契約書面中限定列出預定利用的住宿機構及表示上重要的運輸機構名稱後,於該契約書面交付後至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在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當天及之後申請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情形下,為旅遊開始日)為止該契約書面所定日期前,交付載明這些確定情況的確定書面。
(2)前款情形下,希望確認安排情況的客戶提出詢問時,即使在交付確定書面之前,本公司亦將迅速妥善地予以答覆。
(3)交付確定書面的情形下,本公司負有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特定於該確定書面所載內容。
7. 旅遊費用的支付時間與旅遊費用的變更
(1)旅遊費用的金額記載於訂製式企劃旅遊的企劃書面。請在旅遊出發日前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旅遊費用。
(2)利用之運輸運費・費用,因顯著的經濟形勢變化等,較企劃書面所載基準日有效公示的適用運費・費用大幅超出通常預期程度而調整時,可按其差額增加或減少旅遊費用。本公司增加旅遊費用時,將於旅遊出發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當天之前予以通知,此情形下客戶可在旅遊開始前,不支付企劃費用或取消費而解除契約。適用運費・費用減少時,將按其差額減少旅遊費用。
(3)本公司在契約書面中載明旅遊費用因運輸・住宿機構等利用人數而異的情形下,企劃旅遊契約成立後,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而該利用人數發生變更時,可依契約書面所載內容變更旅遊費用的金額。
8. 契約內容的變更
(1)客戶提出變更契約內容的要求時,本公司應儘可能滿足客戶的要求。此情形下,本公司可能變更旅遊費用。
(2)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非按原定營運計劃提供運輸服務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實施而屬不得已的情形下,本公司可事先及時向旅遊者說明該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後,變更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及其他訂製式企劃旅遊的內容。但情況緊急、不得已時,將於變更後進行說明。
9. 客戶的更換
(1)與本公司締結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的旅遊者,經本公司同意,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人。
(2)客戶擬請求前款規定的本公司同意時,須在本公司規定的用紙上填寫規定事項後,連同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併提交本公司。
(3)第一款契約上地位的轉讓,於本公司同意時生效,此後受讓旅遊契約上地位的第三人,承繼客戶就該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的一切權利及義務。
10. 旅遊契約的解除
(1)收取企劃費用或取消費的情形
客戶可支付企劃書面所載企劃費用或取消費解除旅遊契約。
(2)不收取企劃費用或取消費的情形
客戶在下列情形下,可在旅遊開始前不支付企劃費用或取消費而解除契約。
①旅遊契約內容發生以下示例所述的重要變更時。
a. 旅遊開始日或結束日的變更
b. 入場的觀光地、觀光設施及其他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c. 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d. 運輸機構“裝置及等級”變更為較低者
e. 日本國內作為旅遊開始地的機場或旅遊結束地的機場變更為不同航班
f. 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g. 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裝置、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的變更
②旅遊費用增加時(客戶要求變更契約內容的情形除外)。
⑨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遊的安全順利實施成為不可能,或極有可能成為不可能時。
⑩本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前向客戶交付確定書面時。
⑪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成為不可能時。
⑫客戶在旅遊開始後,若非因該旅遊者的可歸責事由,而無法接受契約書面所載旅遊服務,或本公司告知此情形時,不論(1)規定如何,客戶可在不支付企劃費用或取消費的情況下,就無法接受該旅遊服務之部分解除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將退還旅遊費用中該無法接受部分的相應金額。
⑬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該旅遊服務無法接受部分的相應金額中,扣除就該旅遊服務已支付或將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相應金額(僅限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後,退還客戶。
11. 本公司解除旅遊契約・客戶解除旅遊契約
(1)旅遊開始前
①客戶未在企劃書面所載期限前支付旅遊費用時,視為客戶已於該期限次日解除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此情形下,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企劃書面規定的取消費或相當於企劃費用金額的違約金。
②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客戶說明事由後,在旅遊開始前解除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
a. 客戶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護人員及其他事由,被認定無法承受該旅遊時。
b. 客戶可能給其他旅遊者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旅遊順利進行時。
c. 客戶就契約內容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d. 以滑雪等為目的的旅遊中,作為旅遊實施條件、於締結契約內容時已載明的必要降雪量等條件極有可能無法達成時。
(2)旅遊開始後
①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在旅遊開始後,亦可解除旅遊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客戶尚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應部分的費用中,扣除就該旅遊服務已支付或將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相應金額後予以退還。
a. 客戶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護人員及其他事由,無法承受旅遊的繼續時。
b. 客戶不遵從領隊及其他人員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作的本公司指示,或對該等人員或同行其他客戶施以暴力或威脅等擾亂團體行動紀律,妨礙該旅遊安全順利實施時。
c. 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遊的繼續成為不可能時。
②依本款【2】(1)的a、c規定由本公司解除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應客戶要求,以客戶負擔的方式承接其返回出發地所需的安排。
12. 本公司的責任
(1)因本公司或代辦受託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客戶受到損害時,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2)旅遊者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的中止、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辦受託人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而遭受損害時,除(1)情形外,本公司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本公司對因行李而產生的損害,僅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國內旅遊14日內、海外旅遊21日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以每名旅遊者15萬日元為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除外)進行賠償。
13. 領隊服務
(1)本公司可應契約責任人的要求提供領隊服務。此情形下,領隊服務費用及領隊隨同團體集體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計入旅遊費用。
(2)領隊服務的內容,原則上為按旅遊行程進行團體・集體行動所需的業務。此外,領隊的業務時間原則上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
14. 特別補償
本公司對客戶在本次旅遊參加期間因急劇且偶然的外來事故致使生命身體或行李遭受的一定損害,依旅遊業條款特別補償規定在以下金額範圍內支付補償金或慰問金。但因特別補償規定第2章所列事由造成的,不支付補償金等。死亡補償方面,海外旅遊2,500萬日元,國內旅遊1,500萬日元;住院慰問金方面,依住院天數,海外旅遊4萬日元~40萬日元,國內旅遊2萬日元~20萬日元;通院慰問金方面,依通院天數,海外旅遊2萬日元~10萬日元,國內旅遊1萬日元~5萬日元。隨身物品相關損害補償金以15萬日元為限(但每件或每對的補償限額為10萬日元)。在該企劃旅遊行程中,若規定有客戶完全不接受本公司所安排旅遊服務的日期(依旅遊地標準時間),且已於契約書面中明示該旨及該日發生事故所致生命、身體或行李損害不支付補償金及慰問金的,該日不計為“旅遊參加期間”。
15. 旅程保證
旅遊行程中發生[附表1]所列變更時,依旅遊業條款(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篇)規定,將按變更內容向旅遊費用乘以[附表1]所定比率後的金額支付變更補償金。但每份旅遊契約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旅遊費用的15%為限。此外,每份旅遊契約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低於1,000日元時,不予支付。
[附表1]變更補償金
| 需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 每件比率(%) | |
| 旅遊開始前 | 旅遊開始後 | |
| 1 契約書面所載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的變更 | 1.5% | 3.0% |
| 2 契約書面所載入場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及其他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 1.0% | 2.0% |
| 3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等級或裝置變更為較低費用者 | 1.0% | 2.0% |
| 4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 1.0% | 2.0% |
| 5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 1.0% | 2.0% |
| 6 契約書面所載日本國內與國外之間直達航班的轉機或經停航班的變更 | 1.0% | 2.0% |
| 7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裝置或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的變更 | 1.0% | 2.0% |
| 8 契約書面所載日本國內出發機場或到達機場的變更 | 1.0% | 2.0% |
16. 本公司的解除權 (旅遊開始前)
(1)因客戶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時,該客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客戶在旅遊開始後,若發現契約書面所載旅遊服務與記載內容不符時,須立即在旅遊當地告知本公司或旅遊服務提供者。
(3)客戶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者的權利・義務及企劃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17. 關於事故等的報告
旅遊中發生事故等情形時,請立即通知最終行程表所示聯絡方式。
(如有無法通知的情況,請於該情況消除後立即通知。)
18. 個人資訊的處理
(1)本公司對旅遊申請時提交的申請表所載個人資訊,除用於與客戶之間的聯絡外,還將在客戶所申請旅遊中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服務的安排及接受該等服務所需手續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
此外,本公司及相關單位可能將客戶的個人資訊用於a.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提攜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的介紹,b.徵求旅遊參加後的意見或感想,c.問卷調查,d.特典服務的提供,e.統計資料的製作等用途。
(2)本公司為便利客戶在旅遊目的地購物等,可能將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提供給紀念品商店。此情形下,將事先以電子方式等方式傳送客戶姓名、搭乘航班等相關個人資料後提供。如希望停止向這些經營者提供個人資料,請於申請時告知。
19. 出境手續・保健衛生・危險資訊
旅遊所需的護照・簽證・預防接種證明等取得相關的出境手續,請由客戶本人辦理。但本公司可另行收取規定費用,透過另籤契約代辦部分出境手續。此情形下,因可歸責於客戶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取得護照・簽證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1)關於護照(Passport)・簽證(Visa)
〔非日本國籍者,請向本國領事館、旅遊目的地國領事館、入境管理事務所諮詢。〕
護照的有效(剩餘)期限條件因旅遊目的地國而異。詳情請向本公司負責人確認。
依旅遊目的地國不同,可能需要簽證。詳情請向本公司負責人確認。
現有護照是否對本次旅遊有效的確認,以及護照・簽證的取得,請由客戶自行負責辦理。關於這些手續的代辦,本公司可另行收取出境手續費用後予以受理。
(2)關於保健衛生
關於旅遊目的地國的衛生狀況,請在厚生勞動省“檢疫傳染病”網站確認。
〔網站〕http://www.forth.go.jp/
(3)關於海外危險資訊
根據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不同,可能釋出外務省“海外危險資訊”等國家・地區相關的渡航資訊。“海外危險資訊”請在外務省“海外安全網站”確認。
〔網站〕http://www.pubanzen.mofa.go.jp/
(4)因旅遊目的地釋出“海外危險資訊”而中止旅遊實施的相關說明 旅遊申請後,若旅遊目的地釋出“海外危險資訊”,本公司可能變更或解除契約內容。外務省“海外危險資訊”釋出“等級2:請勿進行非必要・非緊急的渡航”以上的危險資訊時,本公司可能中止旅遊的實施。此情形下,已收取的旅遊費用將全額退還。但本公司判斷已採取適當安全措施而實施旅遊的情形下,客戶若自行決定取消旅遊,本公司將收取規定的取消費。
20. 購物指南
為便利客戶,觀光中・接送途中可能安排前往紀念品商店。本公司雖已盡力做好店鋪甄選,但購買時請客戶自行負責。本公司無法協助商品的更換或退貨,為避免發生糾紛,請務必確認商品並索取收據等。如有免稅退稅,請務必將購買商品作為行李隨身攜帶,並在紀念品商店・機場確認手續方法後由客戶自行負責辦理。根據華盛頓公約或日本國內相關法令,部分物品禁止攜入日本,購買時請充分注意。
21. 建議加入旅遊保險(自願)
旅遊期間若患病或受傷,可能產生高額的治療費、運送費等。此外,發生事故時,向加害者索賠及追償往往十分困難。為保障此類治療費、運送費以及死亡・後遺障礙等,建議客戶本人自行加入足額的旅遊保險。關於旅遊保險,請向本公司負責人諮詢。
22. 其他說明
客戶在旅遊申請表中填寫羅馬字姓名時,請按護照所載內容填寫。若羅馬字姓名填寫錯誤,除需重新開具機票外,還需向住宿機構等聯絡更正。最嚴重情形下,可能因運輸・住宿機構等原因無法認可姓名更正,從而導致旅遊契約被解除。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收取規定的取消費。
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進行旅遊的再次實施。
23. 條款依據
本交易條件說明書面未載明的事項,依照本公司旅遊業條款(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篇)規定執行。
[附表2]國內旅遊相關取消費
| 區分 | 取消費 |
(1)下列專案以外的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
| ①除②至⑥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形(僅限本公司在契約書面中明示企劃費用金額的情形) | 相當於企劃費用的金額 |
| ②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20日(當日往返旅遊為第1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③至⑥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
| ③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④至⑥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30%以內 |
| ④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解除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40%以內 |
| ⑤於旅遊開始當日解除的情形(除⑥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
| ⑥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缺席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
※取消費的金額將於契約書面中明示。
[附表2]海外旅遊相關取消費
| 區分 | 取消費 |
(1)日本出境時或歸國時利用航空器的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以及以日本以外為出發地及到達地的訂製式企劃旅遊契約(除下項及第3項所列旅遊契約)
| ①除②至④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形(僅限本公司在契約書面中明示企劃費用金額的情形) | 相當於企劃費用的金額 |
| ②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30日當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③及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20%以內 |
| ③於旅遊開始日前兩天及之後解除的情形(除④所列情形) | 旅遊費用的50%以內 |
| ④旅遊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絡缺席的情形 | 旅遊費用的100%以內 |
※取消費的金額將於契約書面中明示。
旅遊企劃・實施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號
綜合旅遊業務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總公司營業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電話:0955-24-2145 傳真:0955-24-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