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组团式企划旅游条件书
申请时请务必确认<旅游条件书>的内容后再申请。
国内组团式企划旅游条件书
旅游业法第12条之4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面
旅游业法第12条之5规定的合同书面
本书面在旅游合同成立时,将成为合同书面的一部分。
1. 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1)本次旅游由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称“本公司”)企划・招募・实施,参加本次旅游的客户将与本公司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以下称“旅游合同”)。
(2)本公司承诺为客户安排并进行旅程管理,使其能够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旅游行程接受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以下称“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内容・条件,依照招募广告、宣传册或网站、本旅游条件书、本次旅游出发前交付的确定书面(以下称“最终旅游行程表”)及本公司旅游业条款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篇(以下称“本公司条款”)执行。
2. 旅游的申请
(1)请在本公司规定的旅游申请表中填写规定事项后,连同下列申请金一并申请。申请金将分别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违约金”的部分或全部处理。
※以下均为每人金额。
| 旅游费用金额 | 申请金(每人) |
| 旅游费用不足2万日元 | 5千日元以上至旅游费用全额 |
| 旅游费用2万日元以上不足5万日元 | 1万日元以上至旅游费用全额 |
| 旅游费用5万日元以上不足10万日元 | 2万日元以上至旅游费用全额 |
| 旅游费用10万日元以上 | 旅游费用的20%以上至全额 |
*“旅游费用”是指第8项规定的“应付旅游费用”。
但特定期间・特定路线,依另行规定的宣传册内容执行。
(2)本公司接受通过电话、邮寄及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旅游合同预约申请。此情形下,预约时合同尚未成立,须于本公司通知预约承诺之日次日起3日内提交申请表并支付申请金。若未在此期间内支付申请金,本公司将视为未进行申请处理。
(3)旅游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本款(1)的申请金时成立。但通信合同所致旅游合同的成立,依(5.)的规定执行。
(4)参加旅游需要特别关照时,请于预约申请时告知。本公司将在可能范围内予以配合。
(5)依本款(4)的告知,本公司为客户采取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
3. 申请条件
(1)未满20岁者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此外,旅游开始时未满15岁者,可能要求监护人同行。
(2)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或具有特定旅游目的的旅游,若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条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条件,可能谢绝参加。
(3)旅游申请时,a. 身体有残障者,b. 健康状况不佳者,c. 孕妇,d. 使用辅助犬者及其他需要特别关照者,请予以告知。本公司将在可能且合理的范围内予以配合。此情形下,可能依利用机构等要求提交医师诊断书。此外,依当地情况或运输・住宿机构等状况,为确保旅游安全顺利实施,可能要求陪同人员/护理人员同行作为条件,或经客户同意变更部分行程内容,或推荐负担较轻的其他旅游,或谢绝参加。此外,依客户告知,本公司为客户采取特别措施所需费用,由客户负担。
(4)本公司在本款(1)(2)(3)情形下,若需与客户联络,(1)(2)自申请之日起,(3)自告知之日起,原则上1周内与客户联络。
(5)客户在旅游中因疾病、受伤及其他事由,被本公司判断为需要医师诊断或治疗的状态时,本公司将为确保旅游顺利实施采取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负担。
(6)原则上不接受客户自行安排的单独行动。但部分路线可能依另行条件受理。
(7)客户因自身原因中途脱离旅游行程时,需告知该情况及是否复归、复归预定日期时间等。此情形下不计为“旅游参加期间”。
(8)本公司认定客户可能给其他客户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进行时,可谢绝参加。
(9)此外本公司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可谢绝申请。
4. 旅游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书面
(1)旅游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2.)的申请金时成立。
(2)本公司应于本款(1)规定之合同成立后立即向客户交付载明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旅游条件以及本公司责任等事项的书面(以下称“合同书面”)。合同书面由宣传册或网站、本旅游条件书构成。
(3)本公司依旅游合同负有安排及旅程管理义务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最终行程表所载内容为准。
(4)在申请阶段,若因满座、满房及其他事由无法立即缔结旅游合同,本公司可能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客户登记为“取消候补中”客户,并努力安排使其成为可预约状态。此情形下,本公司仍将收取相当于申请金的款项。
(5)本款(4)情形下“取消候补中”合同的成立,于本公司通知客户可承诺其申请时成立。
(6)对于同时进行相同行程旅游的多名旅游者确定其负责代表人(以下称“合同责任人”)后申请缔结的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适用以下规定。
①除另有特别约定外,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就构成该团体・集体的旅游者(以下称“成员”)缔结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所需一切代理权均已取得,关于该团体・集体的旅游业务交易,均与该责任人之间进行。
②本公司对合同责任人现时对成员所负或将来可能对成员所负的债务或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合同责任人不随团体・集体同行时,旅游开始后,本公司视合同责任人事先选定的成员为合同责任人。
④合同责任人须在本公司规定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员名单。
5. 通信合同
关于通过通信合同缔结旅游合同的客户相关旅游条件,本公司可能在与本公司提携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称“提携公司”)持卡会员(以下称“会员”)之间,以“在未经会员于规定单据上签名的情况下收取旅游费用”为条件,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旅游申请。
①通信合同亦依本公司“旅游业条款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篇”执行。
②本款所称“刷卡日”,是指会员及本公司应履行基于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用等支付或退款债务之日。
③申请通信合同时,会员须将拟申请之“企划旅游名称”“出发日”“会员编号”“卡有效期限”等告知本公司。
④通信合同所致旅游合同,于本公司发出承诺申请的通知时成立。但本公司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承诺通知方式通知时,于该通知送达客户时成立。电话申请的情形下,于本公司受理申请时成立。此外,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申请的情形下,于本公司发出承诺缔结合同的通知时成立。
⑤拟缔结通信合同的情形下,因会员所持信用卡无效等原因,旅游者无法按提携公司的持卡会员规约结算旅游费用等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时,本公司可能拒绝缔结旅游合同。
⑥本公司可凭提携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经会员于规定单据上签名的情况下收取合同书面所载金额的旅游费用。此情形下,以刷卡日为合同成立日。
6. 确定书面(最终旅游行程表)
作为(4.)(2)合同书面的补充书面,本公司将向客户交付载明集合时刻・地点、利用运输机构、住宿机构等确定信息的最终旅游行程表,最迟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交付。(原则上努力于旅游开始日1周前交付,但在年末年初或黄金周等特定时期出发的部分路线,可能临近旅游开始日才交付。即便如此,仍将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交付。)但申请时间在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当天及之后的,可能于旅游开始当日交付。此外,即使在交付期限前,如有咨询,本公司亦将就安排情况予以说明。
7. 旅游费用的支付期限
旅游费用请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4日当天之前支付。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4日当天及之后申请的情形下,请于申请时或旅游开始日前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
8. 应付旅游费用
“应付旅游费用”,是指将招募广告、宣传册或网站中“标示为旅游费用的金额”加上“标示为追加费用的金额”,再减去“标示为折扣费用的金额”后的费用。此合计金额为计算“申请金”“取消费”“违约金”“变更补偿金”金额时的基准。
9. 追加费用与折扣费用
(1)(8.)所称“追加费用”,是指以下费用。(事先已包含于“旅游费用”中标示的情形除外。)
①使用单人房时的追加费用。
②宣传册或网站等中本公司称为“升级方案”的酒店或房型升级所需追加费用。
③以“不含餐方案”等为基础,选择“含餐方案”等时的差额费用。
④宣传册或网站等中本公司称为“延住方案”的酒店延长住宿所需追加费用。
⑤宣传册或网站等中本公司称为“升舱追加费用”的航空座位舱等变更所需运费差额。
⑥其他宣传册或网站等中称为“××××追加费用”者(提前入住追加费用、合同书面中载明接受航空公司指定希望时的追加费用等)。
(2)(8.)所称“折扣费用”,是指以下费用。(事先已设定折扣后旅游费用的情形除外。)
(3)宣传册或网站等中本公司称为“三人间折扣”等、以一间客房3人以上入住为条件设定的每人折扣费用。
(4)其他宣传册或网站等中称为“○○○折扣费用”者。
10. 儿童费用与幼儿费用
儿童费用适用于以旅游开始日为基准满2岁以上未满12岁的儿童。幼儿费用适用于以旅游开始日为基准未满2岁且不占用航空座位的儿童。但依利用航空公司不同,可能以旅游结束日当日为基准。此情形下将于宣传册或网站等中予以标示。
11. 旅游费用包含的内容
(1)旅游行程中明示的运输机构运费・费用(依路线等级不同。除另行标明外,为普通席),住宿费、餐费、观光费用(入场・参观・导游等)及消费税等各项税金・服务费、机场设施使用费等。
(2)领队同行的路线中,另包含领队经费及团体行动所需小费。
(3)宣传册中标明为“旅游费用包含内容”的其他费用。
(4)上述(1)~(3)费用,即使因客户原因部分未使用,亦不予退还。
12. 旅游费用不包含的内容
除前述第11项外,均不包含于旅游费用中。以下列举部分示例。
(1)超重行李费用(超出规定重量・体积・件数部分)
(2)洗衣・电话费、追加餐饮等个人性质的各项费用及相应税金・服务费
(3)旅游行程中标注为“自由活动”“自由参观”“另计费用”“客户自理”等区段・部分的入场费用・交通费
(4)使用单人房时的追加费用
(5)仅限希望者参加的自选活动(另计费用的小型旅游)费用
(6)因客户本人希望而产生的、不包含于行程内的其他追加费用(入场费用、餐费、交通费等)
(7)从住所到出发・到达地的交通费・住宿费
13. 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
即使在旅游合同缔结后,本公司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非按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为确保旅游安全顺利实施而属不得已的情形下,可事先及时向客户说明该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后,变更旅游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旅游合同的内容(以下称“合同内容”)。但情况紧急、不得已时,将于变更后进行说明。
14.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即使在旅游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仍将变更旅游费用。
(1)利用运输机构的运费・费用因显著的经济形势变化等大幅超出通常预期程度而增加或减少时,本公司将在该增加或减少金额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旅游费用金额。但增加变更旅游费用时,将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当天之前通知客户。
(2)本款(1)规定的适用运费・费用大幅减少时,本公司将依本款(1)规定按该减少额减少旅游费用。
(3)因基于(13.)的合同内容变更,产生旅游实施所需费用(含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减少或增加时,本公司可能在该合同内容变更时于该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金额。(因运输、住宿机构等虽已提供该旅游服务,但其座位、房间及其他设备不足导致费用增加的情形除外。)
(4)本公司在宣传册或网站等中载明旅游费用因运输・住宿机构等利用人数而异的情形下,旅游合同成立后,若非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该利用人数发生变更时,可依宣传册或网站等所载内容变更旅游费用金额。例如,多人共同申请的客户中一方解除合同,致使其他客户变为单人房利用时,除向解除合同的客户收取取消费外,还将向使用单人房的客户收取单人房追加费用。
15. 客户的解除权
☆ 旅游开始前
(1)客户可支付下列规定的取消费,随时解除旅游合同。但解除合同的申请,仅限于本公司营业日・营业时间内受理。
| 旅游合同的解除期限 (自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 |
取消费(每人) | |
| 右栏当日往返旅游以外 | 当日往返旅游(含夜间) | |
| ①21日前当天以前 | 免费 | 免费 |
| ②20日前当天及之后(除③~⑦) | 旅游费用的20% | 免费 |
| ③10日前当天及之后(除④~⑦) | 旅游费用的20% | 旅游费用的20% |
| ④7日前当天及之后(除⑤~⑦) | 旅游费用的30% | 旅游费用的30% |
| ⑤旅游开始日前一天 | 旅游费用的40% | 旅游费用的40% |
| ⑥旅游开始当日 | 旅游费用的50% | 旅游费用的50% |
| ⑦无联络缺席及旅游开始后 | 旅游费用的100% | 旅游费用的100% |
(2)客户在下列情形下,可无需支付取消费解除旅游合同。
①依(13.)规定旅游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但仅限该变更属第24项表左栏所列者及其他重要变更的情形。
②依(14.)(1)规定旅游费用增加时。
③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成为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时。
④本公司未在(6.)规定期限前向客户交付最终旅游行程表时。
⑤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行程实施旅游成为不可能时。
(3)依本款(1)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从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中扣除规定取消费后退还。取消费超出申请金时,将收取其差额。依本款(2)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全额。
☆ 旅游开始后
(4)旅游开始后,因客户原因中途解除旅游合同或暂时脱离的,视为客户放弃权利,概不退还任何费用。此外,因客户原因中途脱离团体的,同样视为客户放弃权利,概不退还任何费用。
(5)非因可归责于客户的事由,无法接受按最终旅游行程表规定的旅游服务时,客户可无需支付本款(1)的取消费,解除该无法实施部分的旅游服务相关合同。此情形下,本公司将退还扣除该旅游服务产生的取消费、违约金等后的金额。
16.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前)
(1)客户未在(7.)规定期限前支付旅游费用时,本公司可解除旅游合同。此时,客户须支付与(15.)(1)规定取消费同额的违约金。
(2)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客户说明理由后解除旅游合同。
①客户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旅游参加条件已明确时。
②客户因疾病、缺乏必要的护理人员及其他事由,被认定无法承受该旅游时。
③客户被认定可能给其他客户带来困扰,或妨碍团体行动顺利进行时。
④客户就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⑤客户人数未达各路线所载最低成行人数时。此情形下,本公司将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3日(当日往返旅游为第3日)当天之前,通知客户中止旅游的意旨。
⑥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如本公司事先明示的降雪量不足等旅游条件未能达成,或极有可能未能达成时。
⑦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按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行程实施旅游的安全顺利实施成为不可能,或极有可能成为不可能时。
17. 本公司的解除权(旅游开始后)
(1)即使在旅游开始后,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事先向客户说明理由后解除旅游合同的部分。
①客户因疾病及其他事由,被认定无法承受旅游的继续时。
②客户不遵从领队等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作的指示等,扰乱团体行动纪律,妨碍该旅游安全顺利实施时。
③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无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游的继续成为不可能时。
(2)本公司依本款(1)规定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即,客户已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本公司债务,视为已有效清偿。此外,因解除合同而致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服务,产生以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名目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时,由客户负担。此情形下,本公司将从旅游费用中客户尚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部分的费用中,扣除本公司已向该旅游服务提供者支付或将支付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名目费用后退还。
18. 旅游费用的退还
(1)本公司依(14.)规定旅游费用减少的情形,或依第(15.)(16.)(17.)项规定旅游合同解除的情形,产生应退还客户之金额时,旅游开始日前解除所致退还,将于解除之日次日起7日内;减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所致退还,将于合同书面所载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日内,向客户退还该金额。但依(17.)(1)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下,因中止旅游而未接受之旅游服务相关的取消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由客户负担。
(2)本款(1)规定不妨碍客户或本公司依(22.)或(25.)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19. 合同解除后的归程安排
本公司依(17.)(1)的①或③规定于旅游开始后解除旅游合同时,将应客户要求,以客户负担的方式承接其返回出发地所需的旅游服务安排。
20. 本公司的指示
客户在旅游开始后至旅游结束为止,作为组团式企划旅游参加者行动时,除自由活动时间外,须遵从本公司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作的指示。
21. 领队
(1)是否有领队同行将于宣传册或网站等中明示。
(2)有领队同行的旅游中由领队、无领队同行的旅游中由旅游地当地工作人员,进行为安全顺利实施旅游所需的业务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业务之全部或部分。
(3)无领队同行的旅游中,当地的本公司联络方式将于最终旅游行程表中明示。
(4)领队的业务时间原则上为上午8时至晚上8时。
22. 本公司的责任
(1)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合同时,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代办的人员(以下称“代办受托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客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将赔偿客户所受损害。但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
(2)客户因下列事由遭受损害时,除本款(1)情形外,本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该责任。
①天灾地变、战乱、暴动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
②因运输・住宿机构等事故或火灾而产生的损害。
③运输・住宿机构等服务的中止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
④政府机关命令、外国出入境规则、因传染病而隔离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旅游中止。
⑤自由活动期间的事故。
⑥食物中毒。
⑦盗窃。
⑧运输机构的延误・不通・时刻表变更・路线变更等或因此产生的旅游行程变更或目的地停留时间缩短。
⑨其他本公司或代办受托业者均无法介入的事由所致损害
(3)关于行李产生的本款(1)损害,不论本款(1)规定如何,仅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21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者为限予以赔偿。但不论损害金额如何,本公司的赔偿金额以每人最高15万日元为限(但每件或每对的限额为10万日元。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予赔偿。)
23. 特别补偿
(1)本公司不论本款(1)的本公司责任是否发生,均依本公司条款特别补偿规定,就客户在参加组团式企划旅游期间因偶发且急剧的外来事故致使其生命、身体或行李所受的一定损害,依旅游业条款特别补偿规定支付死亡补偿金1,500万日元,住院慰问金依住院天数2~20万日元,通院慰问金1~5万日元,随身物品相关损害补偿金(以15万日元为限。但每件或每对的补偿限额为10万日元。)
但行程表中明示本公司安排的服务完全不提供之日,就该日所发生事故致使客户所受生命、身体或行李损害,若已明示不支付补偿金及慰问金,则仅在此情形下不计为“旅游参加期间”。
(2)客户在组团式企划旅游参加期间所受损害,如系客户故意、酒后驾驶、疾病等以外,且非组团式企划旅游包含项目的情形下,由自由活动期间的跳伞、悬挂式滑翔机搭乘、超轻型动力机(电动悬挂式滑翔机、微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等)搭乘、旋翼机搭乘及其他类似危险运动中的事故所致者,本公司不支付本款(1)的补偿金及慰问金。但该运动包含于组团式企划旅游行程中的,不在此限。
(3)本公司依本款(1)负有补偿金支付义务,同时依前款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下,一方义务履行时,视为在该金额限度内补偿金支付义务・损害赔偿义务均已履行。
(4)以本公司组团式企划旅游参加期间的客户为对象,另行收取费用实施的小型旅游(自选活动)中,由本公司进行旅游企划・实施者,作为主要组团式企划旅游的一部分处理。
24. 旅程保证
(1)下表左栏所列合同内容的重要变更发生时(但下列①、②、③规定的变更除外),本公司将按(8.)规定的“应付旅游费用”乘以下表右栏所载比率所得金额的变更补偿金,于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日内支付客户。但就该变更本公司依第(22.)的(1)规定明显产生责任的,将不以变更补偿金而以损害赔偿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
①因下列事由产生变更的情形,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但服务提供已实施,仅因运输・住宿机构等座位・房间及其他设备不足所致变更的情形,仍将支付变更补偿金。)
㈠ 包括对旅游行程造成影响的恶劣天气在内的天灾地变
㈡ 战乱
㈢ 暴动
㈣ 政府机关命令
㈤ 停航、不通、停业等运输・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
㈥ 延误、运输时刻表变更等非按原定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
㈦ 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身体安全所需的措施
②依(15.)至(17.)规定旅游合同解除时该解除部分相关的变更,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③宣传册或网站等所载接受旅游服务的顺序发生变更,但旅游期间内仍能接受该旅游服务的,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2)本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以每名客户每次组团式企划旅游按第8项“应付旅游费用”乘以15%所得金额为限。此外,每名客户每次组团式企划旅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金额低于1,000日元时,本公司不予支付变更补偿金。
(3)本公司依本款(1)规定支付变更补偿金后,就该变更本公司依(22.)(1)规定明显产生责任的,客户须将该旅游相关变更补偿金返还本公司。此情形下,本公司将支付依该款本公司应支付之损害赔偿金额与客户应返还之变更补偿金额相抵销后的余额。
(4)本公司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可能以等值物品・服务的提供代替金钱支付变更补偿金・损害赔偿金。
变更补偿金表
| 需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 每件比率(%) | |
| 旅游开始前 | 旅游开始后 | |
| 1 合同书面所载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的变更 | 1.5 | 3.0 |
| 2 合同书面所载入场的观光地或观光设施(含餐厅)及其他旅游目的地的变更 | 1.0 | 2.0 |
| 3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等级或设备变更为较低费用者(仅限变更后等级及设备费用合计额低于合同书面所载等级及设备费用合计额的情形) | 1.0 | 2.0 |
| 4 合同书面所载运输机构种类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 1.0 | 2.0 |
| 5 合同书面所载日本国内作为旅游开始地的机场或旅游结束地的机场变更为不同航班 | 1.0 | 2.0 |
| 6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种类或名称的变更 | 1.0 | 2.0 |
| 7 合同书面所载住宿机构客房种类、设备、景观及其他客房条件的变更 | 1.0 | 2.0 |
| 8 宣传册或确定书面所载日本国内与国外之间直达航班的转机或经停航班的变更 | 1.0 | 2.0 |
| 9 前各项所列变更中,合同书面旅游团名称中有记载事项的变更 | 2.5 | 5.0 |
注1)
“旅游开始前”,是指就该变更于旅游开始日前一天前通知客户的情形;“旅游开始后”,是指就该变更于旅游开始当日及之后通知旅游者的情形。
注2)
交付确定书面的情形下,将本表中的“合同书面”替换为“确定书面”后适用本表。此情形下,合同书面所载内容与确定书面所载内容之间,或确定书面所载内容与实际提供之旅游服务内容之间产生变更时,各变更均计为1件处理。
注3)
第三项或第四项所列变更相关的运输机构伴随住宿设施利用的情形下,按每1晚计为1件处理。
注4)
第四项所列运输机构公司名称的变更,伴随变更为等级或设备较高者的情形不适用。
注5)
第四项、第六项或第七项所列变更在1次乘车船等或1晚内发生多次的情形下,仍按每1次乘车船等或每1晚计为1件处理。
注6)
第八项所列变更,不适用第一项至第七项的比率,依第八项执行。
25. 客户的责任
(1)因客户的故意、过失、违反法令、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客户未遵守本公司条款规定而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时,本公司将向客户请求损害赔偿。
(2)客户应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合同书面所载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企划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3)旅游开始后,客户若发现合同书面所载旅游服务内容与实际提供内容不符时,应在旅游当地立即将此情况告知本公司、本公司代办受托人或旅游服务提供者。
26. 客户的更换
(1)客户经本公司同意,可将旅游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其他人。但此情形下,客户须在本公司规定用纸上填写规定事项后提交本公司。此时,作为更换所需手续费,本公司将收取(15.)规定本公司取消费相当额。(已开具机票的情形下,可能另行收取再次开票相关费用。)
(2)旅游合同上地位的转让,于本公司同意时生效,此后受让旅游合同上地位者,承继与本旅游合同相关的一切权利及义务。此外,本公司可能因利用运输机构、住宿机构等不同意旅游者更换等理由谢绝更换。
27. 个人信息的处理
(1)本公司对旅游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所载个人信息,除用于与客户之间的联络外,还将在客户所申请旅游中运输・住宿机构等提供服务的安排及接受该等服务所需手续的必要范围内加以利用。
此外,本公司可能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用于①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提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促销活动的介绍②征求旅游参加后的意见或感想③问卷调查④特典服务的提供⑤统计资料的制作等用途。
(2)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数据中,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等联络客户所需最小范围的信息,可能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合作企业之间共同利用。合作企业可能将其用于各自企业的营业介绍、活动内容等介绍、已购商品的发送等用途。
(3)本公司为便利客户在旅游目的地购物等,可能将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数据提供给纪念品商店等。此情形下,将事先以电子方式及传真等方式发送客户姓名、搭乘航班名等相关个人数据后提供。如希望停止向这些经营者提供个人数据,请于申请时告知。
(4)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咨询窗口
本公司“个人信息管理者”电话:0955-24-2145 传真:0955-24-2139
或请参阅本公司网站(https://imari-koutsu.jp)。
28. 其他
(1)患病或受伤时,可能产生高额的治疗费、运送费。此外,发生事故时,向加害者索赔及追偿往往十分困难。为保障此类治疗费、运送费以及死亡・后遗障碍等,建议客户本人自行加入足额的国内旅游保险。
(2)为便利客户,可能安排前往纪念品商店,但购物时请客户自行负责。
(3)参加本公司组团式企划旅游时,客户可能获得航空公司的里程服务,但相关咨询・登录等事宜请客户自行向该航空公司办理。此外,因所用航空公司变更,致使客户预定获得的该服务无法获得时,不论理由为何,本公司不承担(22.)(1)及(24.)(1)的责任。
(4)旅游中发生事故等情形时,请立即通知最终行程表所示联络方式。
(5)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进行旅游的再次实施。
(6)关于出发・到达机场与旅游合同范围:例如宣传册或网站等明示为“福冈出发”(或“北九州机场出发”),即使标示日本国内福冈(或北九州机场)以外的其他机场“无需追加费用或以规定追加费用即可参加”,旅游合同的范围仍为“福冈出发至福冈到达”(或“北九州机场出发至北九州机场到达”)。
(7)综合旅游业务取扱管理者,是指负责客户旅游所涉旅行社・营业所交易的责任人。关于本旅游合同,若对负责人员的说明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咨询取扱管理者。
29. 关于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
本条件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公司旅游业条款(组团式企划旅游合同篇)执行。
希望获取本公司旅游业条款者,请向本公司申请索取。
本公司旅游业条款亦可于本公司网站(https://imari-koutsu.jp)查阅。
30. 旅游条件・旅游费用的基准
本旅游条件以2024年9月30日为基准。
旅游费用算出的基准日,依各宣传册或网站分别记载。
旅游企划・实施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号
综合旅游业务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总公司营业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电话:0955-24-2145 传真:0955-24-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