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正文

國內組團式企劃旅遊條件書

申請時請務必確認<旅遊條件書>的內容後再申請。

國內組團式企劃旅遊條件書

旅遊業法第12條之4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書面

旅遊業法第12條之5規定的契約書面

本書面在旅遊契約成立時,將成為契約書面的一部分。

1. 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1)本次旅遊由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以下稱“本公司”)企劃・招募・實施,參加本次旅遊的客戶將與本公司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以下稱“旅遊契約”)。

(2)本公司承諾為客戶安排並進行旅程管理,使其能夠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旅遊行程接受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的運輸、住宿及其他與旅遊相關的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

(3)旅遊契約的內容・條件,依照招募廣告、宣傳冊或網站、本旅遊條件書、本次旅遊出發前交付的確定書面(以下稱“最終旅遊行程表”)及本公司旅遊業條款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篇(以下稱“本公司條款”)執行。

2. 旅遊的申請

(1)請在本公司規定的旅遊申請表中填寫規定事項後,連同下列申請金一併申請。申請金將分別作為“旅遊費用”“取消費”“違約金”的部分或全部處理。

※以下均為每人金額。

旅遊費用金額 申請金(每人)
旅遊費用不足2萬日元 5千日元以上至旅遊費用全額
旅遊費用2萬日元以上不足5萬日元 1萬日元以上至旅遊費用全額
旅遊費用5萬日元以上不足10萬日元 2萬日元以上至旅遊費用全額
旅遊費用10萬日元以上 旅遊費用的20%以上至全額

*“旅遊費用”是指第8項規定的“應付旅遊費用”。

但特定期間・特定路線,依另行規定的宣傳冊內容執行。

(2)本公司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及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旅遊契約預約申請。此情形下,預約時契約尚未成立,須於本公司通知預約承諾之日次日起3日內提交申請表並支付申請金。若未在此期間內支付申請金,本公司將視為未進行申請處理。

(3)旅遊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本款(1)的申請金時成立。但通訊契約所致旅遊契約的成立,依(5.)的規定執行。

(4)參加旅遊需要特別關照時,請於預約申請時告知。本公司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配合。

(5)依本款(4)的告知,本公司為客戶採取特別措施所需費用,由客戶負擔。

3. 申請條件

(1)未滿20歲者需提供監護人同意書。此外,旅遊開始時未滿15歲者,可能要求監護人同行。

(2)針對特定客戶群體或具有特定旅遊目的的旅遊,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條件,可能謝絕參加。

(3)旅遊申請時,a. 身體有殘障者,b. 健康狀況不佳者,c. 孕婦,d. 使用輔助犬者及其他需要特別關照者,請予以告知。本公司將在可能且合理的範圍內予以配合。此情形下,可能依利用機構等要求提交醫師診斷書。此外,依當地情況或運輸・住宿機構等狀況,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實施,可能要求陪同人員/護理人員同行作為條件,或經客戶同意變更部分行程內容,或推薦負擔較輕的其他旅遊,或謝絕參加。此外,依客戶告知,本公司為客戶採取特別措施所需費用,由客戶負擔。

(4)本公司在本款(1)(2)(3)情形下,若需與客戶聯絡,(1)(2)自申請之日起,(3)自告知之日起,原則上1周內與客戶聯絡。

(5)客戶在旅遊中因疾病、受傷及其他事由,被本公司判斷為需要醫師診斷或治療的狀態時,本公司將為確保旅遊順利實施採取必要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客戶負擔。

(6)原則上不接受客戶自行安排的單獨行動。但部分路線可能依另行條件受理。

(7)客戶因自身原因中途脫離旅遊行程時,需告知該情況及是否復歸、復歸預定日期時間等。此情形下不計為“旅遊參加期間”。

(8)本公司認定客戶可能給其他客戶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時,可謝絕參加。

(9)此外本公司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可謝絕申請。

4. 旅遊契約成立的時間與契約書面

(1)旅遊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2.)的申請金時成立。

(2)本公司應於本款(1)規定之契約成立後立即向客戶交付載明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及其他旅遊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等事項的書面(以下稱“契約書面”)。契約書面由宣傳冊或網站、本旅遊條件書構成。

(3)本公司依旅遊契約負有安排及旅程管理義務的旅遊服務範圍,依最終行程表所載內容為準。

(4)在申請階段,若因滿座、滿房及其他事由無法立即締結旅遊契約,本公司可能在徵得客戶同意後,將客戶登記為“取消候補中”客戶,並努力安排使其成為可預約狀態。此情形下,本公司仍將收取相當於申請金的款項。

(5)本款(4)情形下“取消候補中”契約的成立,於本公司通知客戶可承諾其申請時成立。

(6)對於同時進行相同行程旅遊的多名旅遊者確定其負責代表人(以下稱“契約責任人”)後申請締結的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適用以下規定。

①除另有特別約定外,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就構成該團體・集體的旅遊者(以下稱“成員”)締結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所需一切代理權均已取得,關於該團體・集體的旅遊業務交易,均與該責任人之間進行。

②本公司對契約責任人現時對成員所負或將來可能對成員所負的債務或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③契約責任人不隨團體・集體同行時,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契約責任人事先選定的成員為契約責任人。

④契約責任人須在本公司規定日期前,向本公司提交成員名單。

5. 通訊契約

關於透過通訊契約締結旅遊契約的客戶相關旅遊條件,本公司可能在與本公司提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提攜公司”)持卡會員(以下稱“會員”)之間,以“在未經會員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旅遊費用”為條件,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旅遊申請。

①通訊契約亦依本公司“旅遊業條款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篇”執行。

②本款所稱“刷卡日”,是指會員及本公司應履行基於旅遊契約的旅遊費用等支付或退款債務之日。

③申請通訊契約時,會員須將擬申請之“企劃旅遊名稱”“出發日”“會員編號”“卡有效期限”等告知本公司。

④通訊契約所致旅遊契約,於本公司發出承諾申請的通知時成立。但本公司以電子郵件等電子承諾通知方式通知時,於該通知送達客戶時成立。電話申請的情形下,於本公司受理申請時成立。此外,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申請的情形下,於本公司發出承諾締結契約的通知時成立。

⑤擬締結通訊契約的情形下,因會員所持信用卡無效等原因,旅遊者無法按提攜公司的持卡會員規約結算旅遊費用等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可能拒絕締結旅遊契約。

⑥本公司可憑提攜公司的信用卡,在未經會員於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收取契約書面所載金額的旅遊費用。此情形下,以刷卡日為契約成立日。

6. 確定書面(最終旅遊行程表)

作為(4.)(2)契約書面的補充書面,本公司將向客戶交付載明集合時刻・地點、利用運輸機構、住宿機構等確定資訊的最終旅遊行程表,最遲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交付。(原則上努力於旅遊開始日1周前交付,但在年末年初或黃金週等特定時期出發的部分路線,可能臨近旅遊開始日才交付。即便如此,仍將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交付。)但申請時間在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7日當天及之後的,可能於旅遊開始當日交付。此外,即使在交付期限前,如有諮詢,本公司亦將就安排情況予以說明。

7. 旅遊費用的支付期限

旅遊費用請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4日當天之前支付。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4日當天及之後申請的情形下,請於申請時或旅遊開始日前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

8. 應付旅遊費用

“應付旅遊費用”,是指將招募廣告、宣傳冊或網站中“標示為旅遊費用的金額”加上“標示為追加費用的金額”,再減去“標示為折扣費用的金額”後的費用。此合計金額為計算“申請金”“取消費”“違約金”“變更補償金”金額時的基準。

9. 追加費用與折扣費用

(1)(8.)所稱“追加費用”,是指以下費用。(事先已包含於“旅遊費用”中標示的情形除外。)

①使用單人房時的追加費用。

②宣傳冊或網站等中本公司稱為“升級方案”的酒店或房型升級所需追加費用。

③以“不含餐方案”等為基礎,選擇“含餐方案”等時的差額費用。

④宣傳冊或網站等中本公司稱為“延住方案”的酒店延長住宿所需追加費用。

⑤宣傳冊或網站等中本公司稱為“升艙追加費用”的航空座位艙等變更所需運費差額。

⑥其他宣傳冊或網站等中稱為“××××追加費用”者(提前入住追加費用、契約書面中載明接受航空公司指定希望時的追加費用等)。

(2)(8.)所稱“折扣費用”,是指以下費用。(事先已設定折扣後旅遊費用的情形除外。)

(3)宣傳冊或網站等中本公司稱為“三人間折扣”等、以一間客房3人以上入住為條件設定的每人折扣費用。

(4)其他宣傳冊或網站等中稱為“○○○折扣費用”者。

10. 兒童費用與幼兒費用

兒童費用適用於以旅遊開始日為基準滿2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幼兒費用適用於以旅遊開始日為基準未滿2歲且不佔用航空座位的兒童。但依利用航空公司不同,可能以旅遊結束日當日為基準。此情形下將於宣傳冊或網站等中予以標示。

11. 旅遊費用包含的內容

(1)旅遊行程中明示的運輸機構運費・費用(依路線等級不同。除另行標明外,為普通席),住宿費、餐費、觀光費用(入場・參觀・導遊等)及消費稅等各項稅金・服務費、機場設施使用費等。

(2)領隊同行的路線中,另包含領隊經費及團體行動所需小費。

(3)宣傳冊中標明為“旅遊費用包含內容”的其他費用。

(4)上述(1)~(3)費用,即使因客戶原因部分未使用,亦不予退還。

12. 旅遊費用不包含的內容

除前述第11項外,均不包含於旅遊費用中。以下列舉部分示例。

(1)超重行李費用(超出規定重量・體積・件數部分)

(2)洗衣・電話費、追加餐飲等個人性質的各項費用及相應稅金・服務費

(3)旅遊行程中標註為“自由活動”“自由參觀”“另計費用”“客戶自理”等區段・部分的入場費用・交通費

(4)使用單人房時的追加費用

(5)僅限希望者參加的自選活動(另計費用的小型旅遊)費用

(6)因客戶本人希望而產生的、不包含於行程內的其他追加費用(入場費用、餐費、交通費等)

(7)從住所到出發・到達地的交通費・住宿費

13. 旅遊契約內容的變更

即使在旅遊契約締結後,本公司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非按原定營運計劃提供運輸服務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為確保旅遊安全順利實施而屬不得已的情形下,可事先及時向客戶說明該事由不可介入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後,變更旅遊行程、旅遊服務內容及其他旅遊契約的內容(以下稱“契約內容”)。但情況緊急、不得已時,將於變更後進行說明。

14. 旅遊費用金額的變更

即使在旅遊契約成立後,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仍將變更旅遊費用。

(1)利用運輸機構的運費・費用因顯著的經濟形勢變化等大幅超出通常預期程度而增加或減少時,本公司將在該增加或減少金額的範圍內增加或減少旅遊費用金額。但增加變更旅遊費用時,將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5日當天之前通知客戶。

(2)本款(1)規定的適用運費・費用大幅減少時,本公司將依本款(1)規定按該減少額減少旅遊費用。

(3)因基於(13.)的契約內容變更,產生旅遊實施所需費用(含因該契約內容變更而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的減少或增加時,本公司可能在該契約內容變更時於該範圍內變更旅遊費用金額。(因運輸、住宿機構等雖已提供該旅遊服務,但其座位、房間及其他裝置不足導致費用增加的情形除外。)

(4)本公司在宣傳冊或網站等中載明旅遊費用因運輸・住宿機構等利用人數而異的情形下,旅遊契約成立後,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而該利用人數發生變更時,可依宣傳冊或網站等所載內容變更旅遊費用金額。例如,多人共同申請的客戶中一方解除契約,致使其他客戶變為單人房利用時,除向解除契約的客戶收取取消費外,還將向使用單人房的客戶收取單人房追加費用。

15. 客戶的解除權

☆ 旅遊開始前

(1)客戶可支付下列規定的取消費,隨時解除旅遊契約。但解除契約的申請,僅限於本公司營業日・營業時間內受理。

旅遊契約的解除期限
(自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
取消費(每人)
右欄當日往返旅遊以外 當日往返旅遊(含夜間)
①21日前當天以前 免費 免費
②20日前當天及之後(除③~⑦) 旅遊費用的20% 免費
③10日前當天及之後(除④~⑦) 旅遊費用的20% 旅遊費用的20%
④7日前當天及之後(除⑤~⑦) 旅遊費用的30% 旅遊費用的30%
⑤旅遊開始日前一天 旅遊費用的40% 旅遊費用的40%
⑥旅遊開始當日 旅遊費用的50% 旅遊費用的50%
⑦無聯絡缺席及旅遊開始後 旅遊費用的100% 旅遊費用的100%

(2)客戶在下列情形下,可無需支付取消費解除旅遊契約。

①依(13.)規定旅遊契約內容發生變更時。但僅限該變更屬第24項表左欄所列者及其他重要變更的情形。

②依(14.)(1)規定旅遊費用增加時。

③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事由,致使旅遊的安全順利實施成為不可能,或極有可能成為不可能時。

④本公司未在(6.)規定期限前向客戶交付最終旅遊行程表時。

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致使按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成為不可能時。

(3)依本款(1)解除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旅遊費用(或申請金)中扣除規定取消費後退還。取消費超出申請金時,將收取其差額。依本款(2)解除旅遊契約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旅遊費用(或申請金)全額。

☆ 旅遊開始後

(4)旅遊開始後,因客戶原因中途解除旅遊契約或暫時脫離的,視為客戶放棄權利,概不退還任何費用。此外,因客戶原因中途脫離團體的,同樣視為客戶放棄權利,概不退還任何費用。

(5)非因可歸責於客戶的事由,無法接受按最終旅遊行程表規定的旅遊服務時,客戶可無需支付本款(1)的取消費,解除該無法實施部分的旅遊服務相關契約。此情形下,本公司將退還扣除該旅遊服務產生的取消費、違約金等後的金額。

16. 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前)

(1)客戶未在(7.)規定期限前支付旅遊費用時,本公司可解除旅遊契約。此時,客戶須支付與(15.)(1)規定取消費同額的違約金。

(2)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客戶說明理由後解除旅遊契約。

①客戶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旅遊參加條件已明確時。

②客戶因疾病、缺乏必要的護理人員及其他事由,被認定無法承受該旅遊時。

③客戶被認定可能給其他客戶帶來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時。

④客戶就契約內容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⑤客戶人數未達各路線所載最低成行人數時。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往前推算第13日(當日往返旅遊為第3日)當天之前,通知客戶中止旅遊的意旨。

⑥以滑雪為目的的旅遊中,如本公司事先明示的降雪量不足等旅遊條件未能達成,或極有可能未能達成時。

⑦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按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行程實施旅遊的安全順利實施成為不可能,或極有可能成為不可能時。

17. 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後)

(1)即使在旅遊開始後,本公司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事先向客戶說明理由後解除旅遊契約的部分。

①客戶因疾病及其他事由,被認定無法承受旅遊的繼續時。

②客戶不遵從領隊等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作的指示等,擾亂團體行動紀律,妨礙該旅遊安全順利實施時。

③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政府機關命令及其他本公司均無法介入的事由,致使旅遊的繼續成為不可能時。

(2)本公司依本款(1)規定解除旅遊契約時,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向將來消滅。即,客戶已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本公司債務,視為已有效清償。此外,因解除契約而致該旅遊服務提供者未能提供服務,產生以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名目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時,由客戶負擔。此情形下,本公司將從旅遊費用中客戶尚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部分的費用中,扣除本公司已向該旅遊服務提供者支付或將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名目費用後退還。

18. 旅遊費用的退還

(1)本公司依(14.)規定旅遊費用減少的情形,或依第(15.)(16.)(17.)項規定旅遊契約解除的情形,產生應退還客戶之金額時,旅遊開始日前解除所致退還,將於解除之日次日起7日內;減額或旅遊開始後解除所致退還,將於契約書面所載旅遊結束日次日起30日內,向客戶退還該金額。但依(17.)(1)解除旅遊契約的情形下,因中止旅遊而未接受之旅遊服務相關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將支付的費用,由客戶負擔。

(2)本款(1)規定不妨礙客戶或本公司依(22.)或(25.)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19. 契約解除後的歸程安排

本公司依(17.)(1)的①或③規定於旅遊開始後解除旅遊契約時,將應客戶要求,以客戶負擔的方式承接其返回出發地所需的旅遊服務安排。

20. 本公司的指示

客戶在旅遊開始後至旅遊結束為止,作為組團式企劃旅遊參加者行動時,除自由活動時間外,須遵從本公司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作的指示。

21. 領隊

(1)是否有領隊同行將於宣傳冊或網站等中明示。

(2)有領隊同行的旅遊中由領隊、無領隊同行的旅遊中由旅遊地當地工作人員,進行為安全順利實施旅遊所需的業務及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業務之全部或部分。

(3)無領隊同行的旅遊中,當地的本公司聯絡方式將於最終旅遊行程表中明示。

(4)領隊的業務時間原則上為上午8時至晚上8時。

22. 本公司的責任

(1)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契約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代辦的人員(以下稱“代辦受託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客戶受到損害時,本公司將賠償客戶所受損害。但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

(2)客戶因下列事由遭受損害時,除本款(1)情形外,本公司原則上不承擔該責任。

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

②因運輸・住宿機構等事故或火災而產生的損害。

③運輸・住宿機構等服務的中止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

④政府機關命令、外國出入境規則、因傳染病而隔離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旅遊中止。

⑤自由活動期間的事故。

⑥食物中毒。

⑦盜竊。

⑧運輸機構的延誤・不通・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等或因此產生的旅遊行程變更或目的地停留時間縮短。

⑨其他本公司或代辦受託業者均無法介入的事由所致損害

(3)關於行李產生的本款(1)損害,不論本款(1)規定如何,僅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21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者為限予以賠償。但不論損害金額如何,本公司的賠償金額以每人最高15萬日元為限(但每件或每對的限額為10萬日元。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予賠償。)

23. 特別補償

(1)本公司不論本款(1)的本公司責任是否發生,均依本公司條款特別補償規定,就客戶在參加組團式企劃旅遊期間因偶發且急劇的外來事故致使其生命、身體或行李所受的一定損害,依旅遊業條款特別補償規定支付死亡補償金1,500萬日元,住院慰問金依住院天數2~20萬日元,通院慰問金1~5萬日元,隨身物品相關損害補償金(以15萬日元為限。但每件或每對的補償限額為10萬日元。)

但行程表中明示本公司安排的服務完全不提供之日,就該日所發生事故致使客戶所受生命、身體或行李損害,若已明示不支付補償金及慰問金,則僅在此情形下不計為“旅遊參加期間”。

(2)客戶在組團式企劃旅遊參加期間所受損害,如系客戶故意、酒後駕駛、疾病等以外,且非組團式企劃旅遊包含專案的情形下,由自由活動期間的跳傘、懸掛式滑翔機搭乘、超輕型動力機(電動懸掛式滑翔機、微型飛機、超輕型飛機等)搭乘、旋翼機搭乘及其他類似危險運動中的事故所致者,本公司不支付本款(1)的補償金及慰問金。但該運動包含於組團式企劃旅遊行程中的,不在此限。

(3)本公司依本款(1)負有補償金支付義務,同時依前款負有損害賠償義務的情形下,一方義務履行時,視為在該金額限度內補償金支付義務・損害賠償義務均已履行。

(4)以本公司組團式企劃旅遊參加期間的客戶為物件,另行收取費用實施的小型旅遊(自選活動)中,由本公司進行旅遊企劃・實施者,作為主要組團式企劃旅遊的一部分處理。

24. 旅程保證

(1)下表左欄所列契約內容的重要變更發生時(但下列①、②、③規定的變更除外),本公司將按(8.)規定的“應付旅遊費用”乘以下表右欄所載比率所得金額的變更補償金,於旅遊結束日次日起30日內支付客戶。但就該變更本公司依第(22.)的(1)規定明顯產生責任的,將不以變更補償金而以損害賠償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

①因下列事由產生變更的情形,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但服務提供已實施,僅因運輸・住宿機構等座位・房間及其他裝置不足所致變更的情形,仍將支付變更補償金。)

㈠ 包括對旅遊行程造成影響的惡劣天氣在內的天災地變

㈡ 戰亂

㈢ 暴動

㈣ 政府機關命令

㈤ 停航、不通、停業等運輸・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遊服務

㈥ 延誤、運輸時刻表變更等非按原定營運計劃提供運輸服務

㈦ 確保旅遊參加者生命或身體安全所需的措施

②依(15.)至(17.)規定旅遊契約解除時該解除部分相關的變更,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③宣傳冊或網站等所載接受旅遊服務的順序發生變更,但旅遊期間內仍能接受該旅遊服務的,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2)本公司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每名客戶每次組團式企劃旅遊按第8項“應付旅遊費用”乘以15%所得金額為限。此外,每名客戶每次組團式企劃旅遊應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低於1,000日元時,本公司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3)本公司依本款(1)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就該變更本公司依(22.)(1)規定明顯產生責任的,客戶須將該旅遊相關變更補償金返還本公司。此情形下,本公司將支付依該款本公司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與客戶應返還之變更補償金額相抵銷後的餘額。

(4)本公司在徵得客戶同意後,可能以等值物品・服務的提供代替金錢支付變更補償金・損害賠償金。

變更補償金錶

需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件比率(%)
旅遊開始前 旅遊開始後
1 契約書面所載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的變更 1.5 3.0
2 契約書面所載入場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及其他旅遊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等級或裝置變更為較低費用者(僅限變更後等級及裝置費用合計額低於契約書面所載等級及裝置費用合計額的情形) 1.0 2.0
4 契約書面所載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契約書面所載日本國內作為旅遊開始地的機場或旅遊結束地的機場變更為不同航班 1.0 2.0
6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1.0 2.0
7 契約書面所載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裝置、景觀及其他客房條件的變更 1.0 2.0
8 宣傳冊或確定書面所載日本國內與國外之間直達航班的轉機或經停航班的變更 1.0 2.0
9 前各項所列變更中,契約書面旅遊團名稱中有記載事項的變更 2.5 5.0

注1)

“旅遊開始前”,是指就該變更於旅遊開始日前一天前通知客戶的情形;“旅遊開始後”,是指就該變更於旅遊開始當日及之後通知旅遊者的情形。

注2)

交付確定書面的情形下,將本表中的“契約書面”替換為“確定書面”後適用本表。此情形下,契約書面所載內容與確定書面所載內容之間,或確定書面所載內容與實際提供之旅遊服務內容之間產生變更時,各變更均計為1件處理。

注3)

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列變更相關的運輸機構伴隨住宿設施利用的情形下,按每1晚計為1件處理。

注4)

第四項所列運輸機構公司名稱的變更,伴隨變更為等級或裝置較高者的情形不適用。

注5)

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所列變更在1次乘車船等或1晚內發生多次的情形下,仍按每1次乘車船等或每1晚計為1件處理。

注6)

第八項所列變更,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七項的比率,依第八項執行。

25. 客戶的責任

(1)因客戶的故意、過失、違反法令、公序良俗的行為,或客戶未遵守本公司條款規定而致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時,本公司將向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2)客戶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契約書面所載旅遊者的權利・義務及企劃旅遊契約的其他內容。

(3)旅遊開始後,客戶若發現契約書面所載旅遊服務內容與實際提供內容不符時,應在旅遊當地立即將此情況告知本公司、本公司代辦受託人或旅遊服務提供者。

26. 客戶的更換

(1)客戶經本公司同意,可將旅遊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其他人。但此情形下,客戶須在本公司規定用紙上填寫規定事項後提交本公司。此時,作為更換所需手續費,本公司將收取(15.)規定本公司取消費相當額。(已開具機票的情形下,可能另行收取再次開票相關費用。)

(2)旅遊契約上地位的轉讓,於本公司同意時生效,此後受讓旅遊契約上地位者,承繼與本旅遊契約相關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此外,本公司可能因利用運輸機構、住宿機構等不同意旅遊者更換等理由謝絕更換。

27. 個人資訊的處理

(1)本公司對旅遊申請時提交的申請表所載個人資訊,除用於與客戶之間的聯絡外,還將在客戶所申請旅遊中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服務的安排及接受該等服務所需手續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

此外,本公司可能將客戶的個人資訊用於①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提攜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的介紹②徵求旅遊參加後的意見或感想③問卷調查④特典服務的提供⑤統計資料的製作等用途。

(2)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中,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聯絡客戶所需最小範圍的資訊,可能與本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的合作企業之間共同利用。合作企業可能將其用於各自企業的營業介紹、活動內容等介紹、已購商品的傳送等用途。

(3)本公司為便利客戶在旅遊目的地購物等,可能將本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提供給紀念品商店等。此情形下,將事先以電子方式及傳真等方式傳送客戶姓名、搭乘航班名等相關個人資料後提供。如希望停止向這些經營者提供個人資料,請於申請時告知。

(4)關於個人資訊處理的諮詢視窗

本公司“個人資訊管理者”電話:0955-24-2145 傳真:0955-24-2139

或請參閱本公司網站(https://imari-koutsu.jp)。

28. 其他

(1)患病或受傷時,可能產生高額的治療費、運送費。此外,發生事故時,向加害者索賠及追償往往十分困難。為保障此類治療費、運送費以及死亡・後遺障礙等,建議客戶本人自行加入足額的國內旅遊保險。

(2)為便利客戶,可能安排前往紀念品商店,但購物時請客戶自行負責。

(3)參加本公司組團式企劃旅遊時,客戶可能獲得航空公司的里程服務,但相關諮詢・登入等事宜請客戶自行向該航空公司辦理。此外,因所用航空公司變更,致使客戶預定獲得的該服務無法獲得時,不論理由為何,本公司不承擔(22.)(1)及(24.)(1)的責任。

(4)旅遊中發生事故等情形時,請立即通知最終行程表所示聯絡方式。

(5)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進行旅遊的再次實施。

(6)關於出發・到達機場與旅遊契約範圍:例如宣傳冊或網站等明示為“福岡出發”(或“北九州機場出發”),即使標示日本國內福岡(或北九州機場)以外的其他機場“無需追加費用或以規定追加費用即可參加”,旅遊契約的範圍仍為“福岡出發至福岡到達”(或“北九州機場出發至北九州機場到達”)。

(7)綜合旅遊業務取扱管理者,是指負責客戶旅遊所涉旅行社・營業所交易的責任人。關於本旅遊契約,若對負責人員的說明有不明之處,請隨時諮詢取扱管理者。

29. 關於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

本條件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本公司旅遊業條款(組團式企劃旅遊契約篇)執行。

希望獲取本公司旅遊業條款者,請向本公司申請索取。

本公司旅遊業條款亦可於本公司網站(https://imari-koutsu.jp)查閱。

30. 旅遊條件・旅遊費用的基準

本旅遊條件以2024年9月30日為基準。

旅遊費用算出的基準日,依各宣傳冊或網站分別記載。

旅遊企劃・實施

伊万里交通株式会社

佐賀県知事登録旅行業 第2種-77號

綜合旅遊業務取扱管理者 中尾邦子

總公司營業所:〒848-0007 佐賀県伊万里市南波多町井手野2954-2 代表電話:0955-24-2145 傳真:0955-24-2139

←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