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咨询合同篇
旅游咨询合同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旅游咨询合同,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签订特别约定时,不论前款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二条(旅游咨询合同的定义)
本条款中的“旅游咨询合同”,是指本公司约定收取针对咨询的旅游业务手续费(以下称“咨询费用”),并依旅游者委托承诺进行下列业务的合同。
1)旅游者制定旅游计划所需的建议
2)旅游计划的制定
3)旅游所需经费的估算
4)关于旅游目的地及运输・住宿机构等的信息提供
5)其他旅游所需的建议及信息提供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
拟与本公司缔结旅游咨询合同的旅游者,须向本公司提交填写规定事项的申请表。
旅游咨询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并收到前款申请表时成立。
本公司不论前两款规定如何,可在未收到申请表的情况下,接受通过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信方式提出的旅游咨询合同申请。此情形下,旅游咨询合同于本公司承诺缔结合同时成立。
本公司在业务上有相应需要时,或旅游者的咨询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或可能违反旅游目的地施行的法令时,可不接受旅游咨询合同的缔结。
第四条(咨询费用)
本公司进行第二条所列业务时,旅游者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咨询费用。
第五条(本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在履行旅游咨询合同时,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旅游者受到损害时,本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以自损害发生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为限。
本公司并不保证本公司所制定的旅游计划中记载的运输・住宿机构等实际可予安排。因此,即使因满员等事由未能与运输・住宿机构等缔结提供该机构所提供之运输、住宿及其他旅游相关服务的合同,本公司亦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