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諮詢契約篇
旅遊諮詢契約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與旅遊者之間締結的旅遊諮詢契約,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確立的慣例執行。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損害旅遊者利益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簽訂特別約定時,不論前款規定如何,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二條(旅遊諮詢契約的定義)
本條款中的“旅遊諮詢契約”,是指本公司約定收取針對諮詢的旅遊業務手續費(以下稱“諮詢費用”),並依旅遊者委託承諾進行下列業務的契約。
1)旅遊者制定旅遊計劃所需的建議
2)旅遊計劃的制定
3)旅遊所需經費的估算
4)關於旅遊目的地及運輸・住宿機構等的資訊提供
5)其他旅遊所需的建議及資訊提供
第三條(契約的成立)
擬與本公司締結旅遊諮詢契約的旅遊者,須向本公司提交填寫規定事項的申請表。
旅遊諮詢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並收到前款申請表時成立。
本公司不論前兩款規定如何,可在未收到申請表的情況下,接受透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訊方式提出的旅遊諮詢契約申請。此情形下,旅遊諮詢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時成立。
本公司在業務上有相應需要時,或旅遊者的諮詢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或可能違反旅遊目的地施行的法令時,可不接受旅遊諮詢契約的締結。
第四條(諮詢費用)
本公司進行第二條所列業務時,旅遊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諮詢費用。
第五條(本公司的責任)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諮詢契約時,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旅遊者受到損害時,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自損害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公司提出通知者為限。
本公司並不保證本公司所制定的旅遊計劃中記載的運輸・住宿機構等實際可予安排。因此,即使因滿員等事由未能與運輸・住宿機構等締結提供該機構所提供之運輸、住宿及其他旅遊相關服務的契約,本公司亦不承擔相應責任。